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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3-00067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3月15日
标  题: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2月16日,自治区安委会督导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液化石油气过程中,气瓶质量追溯系统未接入充装设备投入使用,随即转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9月29日、11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均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液化石油气过程中,气瓶质量追溯系统未接入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先后两次提交了《整改报告》,称已经整改完毕。12月16日,自治区安委会督导组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质量追溯系统依然未接入充装设备投入使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4台加气机及加气机连接的编号为PL1002的压力管道进行了查封。12月20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查封的压力管道封条已被撕开,当事人现场从事充装经营活动,且已加气8户,累计销售液化石油气1878.5公斤。

2022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气瓶质量追溯系统未接入充装设备行为,罚款30000元;对其擅自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70000元。合计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万汇云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灭火毯案

2021年12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外省多地来函,反映经抽检标示为当事人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及销售的某品牌灭火毯经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货值金额8846元,违法所得396元;当事人购进某品牌灭火毯100条,已销售51条,货值金额4620元,违法所得1020元。

2022年5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灭火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以没收不合格灭火毯49条,两项罚没款合计2815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卫市三和盛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大米案

2021年11月3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部分大米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厂名厂址等内容不符。

经查,当事人将加工好的中卫本地大米和采购的东北大米随意掺混后,使用三种标注外省生产厂家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销售。生产的大米规格分别为5kg、10kg、22kg、25kg,以每袋21.5元、46.4元、92.4元、115元的价格,销往本地及甘肃兰州市的各大超市。因其未建立会计账,成本无法计算,经对销售凭证进行查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3936元。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的大米及包装袋予以没收,并作出罚款975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卫市沙海驼宝展示中心对所经营的陶瓷餐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2年5月8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文化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打着“沙坡头一日游,免费送鸡”的幌子,通过旅行社组织老年低价团,利用会销的方式,销售陶瓷餐具。经查,当事人从景德镇醇臻陶瓷有限公司购进价值35.97万元的陶瓷炒锅、陶瓷筷子、陶瓷汤勺等产品,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自2022年4月29日以来,当事人先后接待5个老年旅游团,现场推销陶瓷炒锅、陶瓷筷子、陶瓷汤勺等产品,标注国家机关指定产品,宣称具有养生功能,能预防高血压、心脑血管、癌症等多种疾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严重误导消费者。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案例五:宁夏物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事停车场收费服务案

2022年6月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物华家世界商场停车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停车场未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2022年4月份,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告知了要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5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未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事停车收费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升值承诺的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5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含有升值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行为。

2022年2月,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代理营销策划,在售楼部门口的喷绘广告中使用的“大唐金宸 金街,层高6米,买一层得两层”“城南核芯 助力资产升值”“消费强劲 成熟高端社区”“稳定人流 紧临学府街区”“成熟高端社区”宣传用语。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七:中宁县京昊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成品油案

2021年8月1日,当事人从吴忠市腾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4.25吨(5100升),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硫含量不合格。涉案货值30039元,销售610升,获利288.7元。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0#柴油4490升、罚没600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中卫市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何彦儿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4月2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部门案件移送函,反映快手主播“彦儿ye”在快手直播平台销售性药。

2022年4月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家中加工生产标识为“328”的产品,通过直播平台进行销售,同时宣称该产品对男性疾病具有治疗效果,销售金额达176792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海原县公安局处理。

案例九:宁夏少江梦辉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8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宁夏少江梦辉婚介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少江说媒”快手平台直播带货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8月至案发,非法销售宣称能够调理“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糖尿病”等各种疾病的苦丁茶。至本局立案查处时,当事人共售出苦丁茶1234单(5包/单),货值金额共计14.68万元,违法所得2.96万元。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海原县老城区正雅阁美妆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12月28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原县委网信办网络举报办理单,反映快手账号“李国鹏情感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卖假货保健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期间,在快手平台直播销售时,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将普通食品宣称为钙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2年1月2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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