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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3-00259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9月12日
标  题: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安全生产领域)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安全生产领域)

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区市党委、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迅速组织开展燃气市场整治行动,重拳打击燃气充装及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等多项违法行为案

2023年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自《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实施之日起,对26098只报废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评定,出具了《超设计使用年限在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安全评定报告》880份,属于虚假鉴定结论。6月30日,根据固原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对固原华帝燃气具有限公司送检的12249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检验时,对其中9241只在不能确保一个完整周期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角阀未进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向甘肃某公司中卫第一分公司、中卫市宣和镇某炸串摊点、中卫市宣和镇某牛肉面馆等气体使用者提供已报废的液化石油气瓶。当事人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擅自将非自有气瓶安装本单位的电子标签,将标识充装单位、末次充装日期信息不全的非自有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后销售。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5万元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6万元的行政处罚;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罚款21.9万元,作出罚款共计5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气瓶检验站站长官某某、检验员张某、温某分别承担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的相应职责,未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开展检验,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石油气瓶流入市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罚款合计66.6万元。

案例二: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使用已报废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以来,在未取得使用登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更换容大燃气公司、百工钢瓶和富捷气站液化石油气瓶电子标签,为非自用气瓶进行充装,未实施充装前检查,不符合《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同时发现当事人为中卫市某牛肉面馆气体使用者充装报废气瓶的违法事实。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已报废气瓶的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37万元。

案例三:宁夏元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7月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元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钢综合服务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安全阀已过期的气瓶开展充装作业,且无气瓶追溯电子标签、无车载气瓶使用登记证;同时未能按规定履行充装前后检查职责,伪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卫市振福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燃气炒炉案

2023年6月26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中卫市振福厨具商行销售的3台商用燃气炒炉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35848-201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查明当事人先后于2019年8月、2022年2月从山东某厨具店购进双灶头中型低压节能燃气炒炉4台,已销售2台;从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购进双灶头大中型节能燃气炒炉1台,未销售。本案违法所得共计600元,货值金额6500元。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炉3台,作出罚没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唐涛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2023年6月21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唐涛在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中宁县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购进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销售。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8日,唐涛共向中宁县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购气款1384515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交中宁县公安局立案处理。

案例六: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使用报废气瓶案

2023年6月30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储配站存放有液化石油气瓶4只;7月7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南街供气站存放有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瓶1只,气瓶标注的信息与追溯系统不符,同时对使用期限超过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充装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36.5万元。

案例七:中宁县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30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中,对中宁县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6只液化石油气瓶,未按要求纳入气瓶追溯系统,也未对充装情况、充装前后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海原县鑫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鑫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从河北百工公司购进26只118L双角阀液化石油气钢瓶(执行标准GB 5842)充装燃气后提供给用户使用。其中7只气瓶在市场监管局办理了使用登记证书,其余19只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并先后充装燃气后提供给海原县某养老服务公司、宁夏圣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海原县李旺镇某烤吧、海原县某音乐烤吧等单位使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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