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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6/2024-0003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标  题: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有机肥料案

2023年2月23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对宁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有机肥料共计60吨,市场销售价为每吨1000元,货值金额总计60000元。因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有机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60吨、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9月1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核查在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中卫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未安装pH计的情况下,宁夏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向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中卫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出具的4份2023年1-4月水质自动分析仪比对《检测报告》中均对pH计进行了比对监测,且比对检测结果合格。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卫市刘龙商行涉嫌销售侵犯百威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案

2023年8月7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中卫市某酒吧待售的百威啤酒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别,销售的百威啤酒涉嫌侵犯百威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追溯,该批侵权啤酒终端批发商为中卫市刘龙商行。经查,该商行购进涉案百威啤酒共250箱,进价为每箱92元,共计23000元。截至案发,上述啤酒已全部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违法经营额计算的规定,认定该批啤酒的市场零售价为每瓶12元,货值金额为72000元。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2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四: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案

2023年5月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4月14日通过携程平台预定了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两间客房(标间),5月1日到达酒店办理入住时被告知订单已取消。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积极联系其他酒店,为消费者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协调当事人通过携程平台为消费者退还了该笔订单费用。同时对当事人未按和消费者约定的事项提供服务的行为,当场取证后进行立案。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中卫市蒙宁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3年2月15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对中卫市蒙宁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10月开始,未依法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超过有效期药品处理等记录,无法进行药品追溯。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醋氯芬酸片、王氏保赤丸、千柏鼻炎片、消旋山莨菪碱片、呋喃妥因肠溶片5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陈列于货架上,未采取撤架、警示等措施。涉案药品合计货值金额90元。因无法核实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数量和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夏启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中用餐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3年5月6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园区分局对宁夏启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中用餐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库房内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未分设存放区域,未对不同区域设置明显区分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问题。2023年5月15日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及时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集中用餐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11月以来,在未签订气瓶托管协议,且未取得使用登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更换他人气瓶电子标签,为非自用气瓶进行充装,未实施充装前检查,不符合《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6月24日,执法人员在中卫市某牛肉面馆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当事人充装的自有气瓶1只(电子标签标注:鑫兴隆燃气 9550207636),瓶体标注报废日期为2022年5月,瓶体信息与电子标签扫描内容不一致,属于报废气瓶。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3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中卫市振福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炒炉案

2023年6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中卫市振福厨具商行销售的商用燃气炒炉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中5.3.3.1“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其中,双灶头中型低压节能燃气炒炉2台,双灶头大中型节能燃气炒炉1台,货值6500元,已销售2台,违法所得600元。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炒炉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炒炉3台、罚没款20100元的行政处罚。

例九: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3年10月21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宁夏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汇金购物广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正在使用的7台电梯未贴置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报告》。经查,涉案的7台电梯在安装后,由于电梯使用单位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电梯购进及安装公司存在债务纠纷,一直未能按要求办理电梯使用手续,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的7台电梯投入使用。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中宁县酸优优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醋案

2023年4月14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中宁县物邻美超市金岸家园分店销售的由中宁县酸优优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酸头枸杞香醋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总酸实测值、不挥发酸实测值不符合GB18187-2000《酿造食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批次枸杞香醋240瓶,每瓶零售价为2.5元,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枸杞香醋共获利22.8元。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醋的行为作出罚没款85022.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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