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切实宣传贯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第783号令),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制度环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4年9月5日至6日对市发展改革委等10个成员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审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审查机制建立逐步完善。从抽查情况来看,被抽查的成员单位都能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多数单位能以正式文件印发,明确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审查流程等内容。同时,市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在内部审查制度中还明确了审查复核机构,进一步提升内部审查质量。
(二)竞争政策学习持续深化。被抽查成员单位能通过局党组会、局务会、干部理论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必要性,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自我审查能力。同时,各成员单位依托LED显示屏等媒介积极滚动播放公平竞争宣传口号,营造浓厚的公平竞争社会氛围。
(三)增量措施审查有序开展。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多数成员单位对新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基本能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流程,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表填写规范,审查结论明确,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能够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新规定,对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提请市公审办会同开展审查。截至目前,全市共审查增量政策措施95件(会审5件),修改2件。
(四)存量措施清理不断规范。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常态化清理工作,被抽查单位能够全面梳理现行有效文件,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做到应废尽废,应改尽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截至目前,全市共梳理涉嫌存在排斥、限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政策措施13件,拟全部废止。
二、存在问题
(一)审查制度建立还有差距。部分成员单位虽然有内部审查制度,但未以正式文件印发,制度没有形成刚性约束。部分单位没有明确审查主体、审查机构,审查流程没有及时按照新规定进行调整。个别单位未明确审查机构,工作人员频繁更换,导致对审查工作不熟悉、对接工作衔接不畅,参加政策培训不积极等问题。
(二)增量措施审查还不规范。部分单位虽然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进行了审查,但是审查表填写不规范,还存在征求意见情况直接写“无”或者将部门意见当作利害关系人意见,最终审查结论直接写“无”,不勾选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不签署明确意见等问题。
(三)《条例》宣贯还不深入。多数被抽查单位都能够在单位内部组织学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结合主管行业、相关经营主体进行宣传解读的载体还不够丰富、形式还不够新颖。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等不公平竞争现象,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各成员单位要重视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采取切实有力举措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强化制度权威和刚性约束。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建立完善内部审查机制,不断优化审查方式,完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责任;要按照《自治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严把“增量审查、存量清理、宣传培训”三道关口,做到应审尽审,规范审查。各县(区)公审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完善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抽查检查、投诉举报回应等工作制度,推动审查工作落实落细。
(三)规范政策措施审查。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今后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切实开展实质性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未征求相关市场主体意见的,一律不得印发和实施。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常态化清理工作,对现行有效的存量政策措施进行集中评估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中卫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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