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投诉举报

中卫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15 来源: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案例一:

2023年2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王某投诉,反映五里小区门口某商行向无家长陪同的8岁小孩销售100元商品的问题。

经核查,投诉人的小孩在该店共消费二次,消费金额100元。第一次为单独消费,第二次与同龄儿童一起消费。执法人员现场向双方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认识到,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必须由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确认有效,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的行为,显然不合适。投诉人也认识到作为监护人,未对小孩尽到看管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现场调解,店主将未使用的商品按照销售价进行折算,向投诉人退还6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

2023年6月1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消费者赵某通过信访平台反映中卫市辖区某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执法人员对辖区3家电影院进行了检查,并对其负责人分别进行了约谈,现场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影院向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3家电影院均表示将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承诺今后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卫生合格的3D眼镜,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观影体验。

执法人员通过随机复查发现,辖区内电影院在经营场所均张贴了提供免费3D眼镜的温馨提示,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3D眼镜。

案例三:

2023年9月4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反映中卫市某餐饮店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经营者与投诉人的美团平台聊天记录和销售订单,经营者向投诉人销售的荔枝啤酒在美团平台上宣称每杯约500毫升,投诉人实际收到商品为每杯330毫升。经调解,经营者向投诉人进行赔偿。

经营者销售的荔枝啤酒夸大商品数量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春节前期,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沙坡头区柔远镇消费者刘某投诉,称自己从农村一家小超市购买某品牌大豆油一桶,在炸油果子过程中,发现该大豆油不能正常使用,致使损失了约50斤油果子,称大豆油质量存在问题。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经核实,该超市从拼多多平台采购某品牌大豆油共计2桶,每桶44元,以60元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800元损失,并当场责令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12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某消费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其通过美团外卖订购紫云新都9号楼营业房一家烤鸭餐饮店的饼子有发霉的情况,随即向商家沟通,但商家态度差不予处理。

经执法人员及时介入调解,美团外卖平台将外卖费用退还消费者。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部分食材未按储存条件储存,且外观已出现明显霉变。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9月30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沙坡头某温泉民俗居住时,被卫生间的门砸破头,商家不予处理。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辖区派出所联合调解。经核实,经营者存在安全管理不完善,安全标识张贴不到位的疏漏。经过对投诉人就医过程以及身体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现场对经营者的过失和应当承担责任进行调解,经营者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免收住宿费用并承担相应医药费用,同时一次性补偿投诉人费用4000元,投诉人表示谅解。

案例七:

2023年4月17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10月在某加油站充值100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油卡内剩余1800元,加油站工作人员以更换法定代表人为由不予刷卡消费,请求处理。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到该加油站了解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办卡情况,现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贯宣,明确告知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调解,由加油站向消费者退回预付款1800元。

案例八:

2023年12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康某投诉,反映某器械有限公司售卖的保健品使用不适,要求协调退费。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所购进的产品票证齐全。投诉人经他人介绍,委托该公司代购了百全小分子生物活性肽24盒,付款13800元,该产品为特殊膳食食品。因投诉人饮食禁忌,认为不宜食用,遂投诉要求退款。为保护老年群体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对双方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组织进行了调解。由消费者康某退回未食用的产品19盒,某器械公司退还投诉人康某购买产品费用10800元。

案例九:

2024年1月1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线索,反映某抖音用户发布视频声称在中卫某住宿场所拍照被收费1600元。当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发现该住宿场所对外提供商业拍摄服务项目,每小时收费1600元,负责人称已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公示相关商业拍摄价格信息。但未在入口处、收费处等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向中卫某住宿场所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收取的商业拍摄服务费1600元退回消费者。

案例十:

2023年3月10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来电投诉,反映其在某美容美体店购买1980元颈椎按摩项目后,工作人员未按约定时间进行服务,要求退费。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执法人员向该美容美体店负责人现场进行宣讲后,商家同意为投诉人退款1980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