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禁止行为
(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期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五条 监督措施
(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二)安排政务公开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系统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
二、制度意义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三、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能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3.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4.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5.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6.出现空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
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况的,将受到责任追究: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2.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3.对市政府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涉密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5.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均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四、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五、局定密责任人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确定。
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七、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八、经审查,确定属于《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九、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务信息,根据《保密法》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务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十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定密责任人审核确认。
十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七)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务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十五、收到申请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十六、在政务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的保密范围确定其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十七、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十八、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审核, 就是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严肃。
第三条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电子触摸屏、局公众网上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后发布。
媒体刊登局领导讲话、文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定。
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事务的,法制科参与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报局长审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内容经审核后,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五条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一、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责任人:马辉)
全面负责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为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舆情的统筹管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推进。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工作职责(责任科室:办公室)
具体负责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为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舆情的统筹管理。其他业务科室负责提供相关文件、总结、素材。
三、专干工作职责(责任人:代福俊)
具体负责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编发及互动、网络舆情的收集、处置等。
四、门户网站维护人员工作职责(责任人:任毅)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的后台操作管理及更新维护;保证平台网站正常运转;统筹安排对网站内容的更新发布,网站推广;负责维护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及稳定性。
五、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责任人:任毅)
负责公众号的文章的收集及初选;负责公众号的普通文章修改及编辑; 负责公众号文章的排版审核;负责公众号的文章的图片处理;负责公众号的文章的图文排版。
六、新浪微博编发人员工作职责(责任人:郭沛琪)
负责官方微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运营与维护;负责微博的编发;负责微博咨询的互动。
七、网络舆情收集员工作职责(责任人:任毅、李彩玲)
1.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舆情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及时对网站网民更新的信息进行回帖做好基本解释,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
2.网络舆情收集员要随时关注区内各类网络问政平台、
新闻网站、论坛,留意网民发帖、跟帖、回帖等,及时收集、整理网民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特别是网民提出的涉及中卫市市场监管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整理形成网络舆情信息,如有异常及时向网监等上级部门汇报。
八、网络评论员工作职责(责任人:郭沛琪、唐健)
针对网民关注的热点重点话题,运用网言网语开展网络新闻宣传、网络评论;要主动开展正面宣传,积极及时回帖、跟帖,及时做好解疑释惑、澄清舆情事件真相,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把公众情绪引导到健康、理性的方向上来。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微博在反映社情民意、汇聚民智、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面向社会,面向市民,宣传市场监管形象,服务群众,加强政民互动,提高信息沟通,促进信息交流。
第三条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微博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局政务微博内容的收集、整理、转办、编辑上传、发布工作,信息员要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内容,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第五条建立政务微博转办程序。信息员收集政府微博转发的有关信息后,应报相关局领导批示后,根据局领导批示分转到相关部门或县局、分局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催办,接收办结信息。
第六条在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政务微博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各类政务公开、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二)市场监管形象宣传、依法行政、职能履行及重大活动等;
(三)经局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四)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八条政务微博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九条政务微博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政务微博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各级部门应对微博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回应、转发、评论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亵渎损害优秀民族文化的;
(十)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微博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承办单位发现转办、交办的微博申诉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退办,于1个工作日内按原转办、交办途径退回,由受理单位重新处理,属于特急级和紧急级的申诉,应立即报告申诉举报受理单位,按其意见办理。
(二)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1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三)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四)对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需协商解决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第十三条凡涉及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卫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快讲事实、慎讲原因、重讲态度、慎讲结果、真实可信”的原则,依托政务微博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以消除误传、澄清谣言,掌握舆论主导权,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利用政务微博即时、迅捷的优势,与其他各成员单位、部门政务微博信息员和其他人力资源,连续不间断地滚动发布后续信息,以加强舆论引导,澄清不实之谣,校正社会视听。
第十四条政务微博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中,对微博管理工作中被问责、通报批评的、承办网上信访、微博问政信件超过时限被催办、督办的,将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政府微信公众号,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名称为:中卫市场监管,微信号为:ZWMSAB.
第三条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市局政务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四条信息员要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内容,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五条政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二)市场监管系统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三)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四)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六条政务微信公众号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七条在政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大队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政务微信公众号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政务微信公众号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条信息员要认真查看网民的回复,认真分析群众的诉求,对于一些群众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转交,并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及时回复,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意义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各类政务信息,计划、总结,重大活动和部署;
(三)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四)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标准;
(五)服务承诺、监督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
(二)制作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分布示意图;
(三)通过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四)采取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及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范围
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依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申请内容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二)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解读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市局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市市场监管局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市政府审定,起草科室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科室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健全解读机制。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市市场监管局域网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
为快速妥当处置网络舆情,有序引导舆论,有效预防、减少和重大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提升应对媒体的能力,营造我局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科学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高舆论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五)监测收集。安排网络专管人员对门户网站、用户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市场监管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信息公开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六)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七)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由办公室统一及时有效地向上级机关报送信息。
(八)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九)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推进政务微博、微信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办公室统筹、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
(十一)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工商信息平台、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强化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公开职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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