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法办发〔2020〕12号各县(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法办发〔2019〕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裁决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卫市经济社会转型追赶、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形成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格局;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实现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行政裁决功能充分发挥,成为行政机关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一)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不定期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设立的涉及各部门(单位)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厘清现行有效的行政裁决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实施主体、救济途径等,建立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由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总形成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事项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时限要求等受理和审理案件。要细化行政裁决流程,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救济途径等,建立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对外公布。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依法公正作出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行政裁决案件。坚绝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
(三)着力推进行政裁决信息化建设。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托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推动行政裁决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建立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在线答疑、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信息平台,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三、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一)认真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负责不定期的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裁决的政府规章,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裁决,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减少模糊地带。对于现有的行政裁决事项,认为已不合时宜、无存在必要,不具有设定的现实意义,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清理的结果适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二)细化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间、送达等环节的程序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三)做好规范行政裁决表述。各级行政机关在起草、修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对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事项作出规定或引用的,应当明确使用“作出行政裁决”的表述,不能使用“做出处理”“作出决定”“作出裁决”等模糊性表述,以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和混淆。
四、有效促进行政裁决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
(一)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打通多渠道行政裁决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化解纠纷。如信访部门在信访中的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的告知,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参与解决矛盾纠纷中的告知等。
(二)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可以通过建议、指导、规劝等柔性执法方式,也可以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法律意见等,必要时可邀请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学者等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三)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在自然资源权属、专利侵权、政府采购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整合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各类资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将咨询、调解、裁决等多项功能集于一体,实现一平台受理、一体化服务、一站式解决,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切实减轻依法维权的负担。
五、切实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合理安排行政裁决工作所需经费。
(二)强化队伍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配强工作人员,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作用,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鼓励引导群众选择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四)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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