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08/2021-00165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司法局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司法局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中卫市司法局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中卫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司法局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21〕16号)

 二、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事项

 1.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2.律师执业证核发,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4.律师执业证核发(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

 5.律师执业证核发(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6.律师执业证核发(学历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7.律师执业证核发(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8.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9.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10.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11.律师执业证注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1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13.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

 1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15.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16.律师执业证核发、司法鉴定人执业、公证人员执业,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国内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17.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18.经济困难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以上 18项行政许可申请时,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在核对身份信息后,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风险责任。

 2.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后,填写《承诺书》。《承诺书》经市司法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作为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开。《承诺书》一式 2 份,由市司法局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3.市司法局按照承诺审批事项办理要求,能当场审批的即刻办理审批;根据规定不能当场审批或者须交由自治区司法厅审批的,要当场分别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审批,以及交由自治区司法厅审批的时限、流程等事项。

 四、风险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依法终止办理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联系方式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政通东路5号

 电话:0955-7068818


附件:1.中卫市司法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中卫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中卫市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