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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8/2021-00178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现将《中卫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依法指派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履行办理、结案、归档等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条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接受所属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案件评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办案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一)向受援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三)征询办案机关意见;

(四)旁听案件庭审情况;

(五)审查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

(六)受理、调查受援人投诉;

(七)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需要的其他方式。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全程跟踪监督情况,并按规定制作跟踪监督报告。

第五条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立卷归档时,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核定质量等级,填写《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归档评价表》并入卷归档(附件1)。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实行一案一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分级定类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评定为良好等级:

1.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认真负责地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且案卷归档及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归档办法》;

2.积极做好每一阶段的记录工作,记录仔细详实,案卷材料完备,符合卷宗归档要求;

3.辩护或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的;

4.承办案件中没有收取当事人财物;

5.承办案件中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6.综合受援人的反馈意见,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等级:

L.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档案材料基本完备,案卷归档基本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归档办法》;

2.承办案件中没有出现无故不按时出庭、错过诉讼时效等技术性疏漏;

3.承办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没有被投诉或被投诉证实没有过错的;

4.承办案件中没有收取当事人财物;

5.承办案件中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没有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案卷材料严重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归档办法》的归档要求;

3.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等程序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4.未根据案件需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5.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出现延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丢失重要证据材料、没有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给受援人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6.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或者私自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7.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的;

8.承办案件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第七条 案件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归档,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定结果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组织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进行答复。

第九条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与案件质量挂钩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制度,根据案件质量的评价等级确定办案补贴的具体数额。被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视整改情况,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申报并发放案件补贴。

第十条 综合评价结果定期以工作简报形式通过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定期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类别或疑难程度,每月定期抽取不少于5件已立卷归档的法律援助案件予以评查,逐件拟定评查结论,填制《法援机构负责人月度案件抽查评价表》(附件2),并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按季度定期组织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立卷归档的案件进行复评,每个法律援助机构参加复评的案卷数应为当季度办理案件的30%。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每季度组织法律援助案件复评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季度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抽查复验,发现并通报存在问题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将责令整改,同时视情况纳入所属司法行政部门年度目标效能考核并做扣分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应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实施年度评优活动。被评定为优秀案件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全市通报表扬;视情况案件承办人优先推荐入选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并建议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承办人在加入专业委员会、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在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评查中发现案件承办人有拒绝或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议律师协会等组织依法给予行业惩戒,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归档评价表

      2.法援机构负责人月度案件抽查评价表

      3.法援案件季度互查、评查评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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