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公证机构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深入推进公证“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公证营商服务环境,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司法厅降低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和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228号)精神,现就中卫市公证机构收费减免标准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公证费:
(一)当事人及其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协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获批准的,免收当事人公证费用。
(二)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当事人公证费用。
(三)标的额2000元及以下的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免收当事人公证费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一)与领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低保户、重度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办理以下公证事项的:
1.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3)证明遗嘱;
(4)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5)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6)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2.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1)证明证书、执照;
(2)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3)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4)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三)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1.为英模、烈属、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孤儿、军人军属、退役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及经济困难群众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服务事项;
2.为减灾救灾、扶贫济困、政府重点工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乡村振兴等公益事务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服务事项;
3.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八进、法律咨询、矛盾纠纷排查、信访调处、案件化解、调解、帮教、参加社会治理、抢险救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公益事务;
4.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参与中小微企业“法治体检”,培训授课、义务接听、解答群众咨询等工作;
5.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
6.参加、办理其他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
(四)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卫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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