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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8/2022-00052
文  号:
卫司发〔2022〕43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7月20日
标  题:
关于成立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的通知

关于成立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的通知

卫司发〔2022〕43号

沙坡头区教育局,中卫市法律服务中心,市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关于健全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卫党发〔2020〕11号)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教师的矛盾纠纷,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教师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中卫市司法局和中卫市教育局联合成立了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同时制定了《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权中心名称

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

二、维权中心设置

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设在中卫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为中卫市本级及沙坡头区管理的公立在职在岗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包括正式在编和聘用人员)提供维权法律服务。

三、维权中心职责

为教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及案件代理、人民调解、民事仲裁等法律服务,引导教师办理公证、司法鉴定事项。

四、维权范围

因教师履行工作职责产生纠纷,引发教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受损,需要依法维权的,或者教师需要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具体维权内容按照《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五、工作流程

教师本人、其近亲属可直接向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提出申请,或者由所在学校致函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卫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对于不符合维权范围的事项,直接告知教师本人、其近亲属或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中卫市维护教师维权中心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教师维权工作,为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统筹协调,强化管理。市法律服务中心要定期向市司法局汇报维权中心工作进展,向市教育局、学校通报教师维权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办理结果,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市司法局和市教育局研究处理,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的工作合力,推动教师维权工作向好发展。

(三)加强联系,健全机制。市教育局负责宣传和引导学校、教师通过维权中心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市司法局负责广泛宣传典型工作经验和指导维权中心工作,市法律服务中心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按照本通知和《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共同做好教师维权工作。


    附件:中卫市维护教师权益中心工作规定(试行) 


中卫市教育局     中卫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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