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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8/2024-00143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标  题:
中卫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中卫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两轻一免”清单

(一)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设定依据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印制名片、宣传拓展业务,未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3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4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私自接受委托,未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5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6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违反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情节轻微,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7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8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9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11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12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公证文书毁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当事人妥善处理,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13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在执业过程中非主观原因泄露秘密隐私的,首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影响,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二)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设定依据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初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初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侵害委托人权益,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取得委托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3

公证机构、公证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4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首次违反,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5

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

  

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办公证,公证机构也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出现错证的,公证能主动撤销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未造成实际损失,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6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三)免除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免除处罚情形

免除处罚依据

设定依据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后,仍使用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制的名片、宣传拓展业务,未实际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移交市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理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移交市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理

3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首次违反,认错态度较好,已在限期内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4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5

担任公证员期间未注销其他法律执业资格

  

担任公证员期间仍未注销其他法律职业资格,但未实际开展其他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移交宁夏公证协会处理

  

6

因公证书内容问题但未影响公证书正常使用

  

公证机构出现公证书瑕疵但不影响公证真实性的,经指出后能及时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确保公证书正常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移交宁夏公证协会处理

  

7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8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冒用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9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10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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