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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8/2024-0014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标  题:
关于直接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关于直接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已制定《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司规〔2021〕1号)附则《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六)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第1,2,3,4,5,6,7项根据行政处罚依据权限为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市级无此权限。其他裁量基准我局直接适用,不再另行制定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


附件:关于印发《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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