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接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已制定《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司规〔2021〕1号)附则《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六)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第1,2,3,4,5,6,7项根据行政处罚依据权限为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市级无此权限。其他裁量基准我局直接适用,不再另行制定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
附件:关于印发《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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