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司法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08/2021-00110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1-05-19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5-19
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卫市本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中卫市公安局

中卫市司法局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卫市信访局                中卫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本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纠纷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是指市司法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法律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通过派驻或者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方式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在沙坡头区内执业的所有社会律师和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第三条  市本级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安排,市法律服务中心为市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各项事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并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沙坡头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市法律服务中心派驻或者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工作。

第四条  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五条  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七)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八)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上述法律帮助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引导和诉讼辅导服务;

(二)提供诉前调解服务;

(三)参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化解;

(四)市法律服务中心交办或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需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配合完成的事项。

第八条  在市信访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接待涉诉信访人,认真听取涉诉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涉诉信访材料,准确了解涉诉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二)对涉诉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阅案卷和核实案情基础上,对涉诉信访人的涉诉信访事项和诉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做好释法劝导工作,帮助涉诉信访人准确理解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意见、答复,对涉诉信访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的,引导涉诉信访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

(四)引导涉诉信访人依法申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涉诉信访诉求,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引导涉诉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

(五)市法律服务中心交办或市信访局需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配合完成的事项。

对非涉诉信访人还应当提供代拟起诉、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文书和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

第九条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值班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法律咨询;

(二)为农民工代拟起诉、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法律文书;

(三)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法治宣传教育;

(五)市法律服务中心交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农民工事务处理需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配合完成的事项。

第十条  在市法律服务中心窗口值班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解纷引导和诉讼辅导;

(二)提供调解服务;

(三)代拟法律文书;

(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五)根据市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六)完成市司法局和市法律服务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分为有偿服务与公益服务。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市信访局、市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为有偿服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值班的为公益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值班原则上实行各律师事务所和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轮流值班制度,由市法律服务中心制定值班表(附件10),各律师事务所和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照安排进行值班。

需要临时值班或者增加值班律师的,由市法律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工作由社会律师承担,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值班表自行安排律师前往值班。市信访局、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窗口的值班由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承担。

第十四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本律所律师值班表,并提前报送市法律服务中心备案。需要调整值班律师的,应及时告知市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信访局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每周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二个工作日;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三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原则上从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每周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三个工作日,其他时段按需安排;市法律服务中心窗口设置两个值班岗位,每周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五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能满足每周四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同时值班的,可以实行联合值班,由其中一个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值班律师,制定值班表。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实行坐班制,值班时间应当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一致。

各律师事务所当日值班律师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请假的,应向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请假,经允许后方可离开。同时告知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重新派员进行值班。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值班时应当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台账,提供法律帮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的工作规定。

法律援助律师在值班过程中获悉所在单位的文件内容、案件信息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传播、发布,不得发表有损所在单位形象的言论,不得插手、干涉所在单位内部事务。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值班场所私自接受服务对象委托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在约定地点接受服务对象亲属委托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法律帮助或服务;

(三)在法律帮助或者法律援助过程中接受服务对象以任何形式给予的费用、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提供代书服务收取费用;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五)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服务对象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市法律服务中心,由市法律服务中心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法律服务中心应当受理。原则上指派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承办,但服务对象明确提出承办人员的,指派相应的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执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市法律服务中心负责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考核和补贴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负责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出勤、提供法律帮助质量、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提出考核意见,并于每月30日前将上述情况书面反馈市法律服务中心,作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日常考核的依据。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书面反馈值班情况时,应当同时移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签到表、法律服务帮助通知书、法律服务情况登记表等工作台账(附表)。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向市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其他能够印证提供法律帮助的资料。

市法律服务中心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记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法律服务中心定期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日常考核情况,对于表现优异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作为年度推优评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被投诉经核实属实的,或者被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书面反馈表现不良2次以上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同一律师被投诉2次以上或者被反馈表现不良3次以上的,计入律师个人年度考核,并通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投诉3次以上或者被反馈表现不良4次以上的,暂停该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约谈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情况计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中。整改结束后恢复该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

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法律服务中心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制作经费发放明细表,每季度向市财政申报值班补贴经费,市财政按照财政预算予以执行。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代书服务的(包括公益服务代书),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申报补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照市法律服务中心安排,派本所律师进行值班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原因导致法律援助值班制度无法落实的,经市法律服务中心报请市司法局同意,可暂停在该单位的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待恢复后再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法律帮助的,使用附件1至附件7表格作为档案资料,其他地点值班的使用附件1、附件8和附件9作为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23日。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XX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律师值班签到表(样表)

      2.法律帮助申请表(样表)

      3.××××公安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

      4.××××检察院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

      5.××××法院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

      6.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情况登记表

      7.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台账

      8.XX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法律服务工作台账(样表)

      9.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登记表(样表)

      10.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登记表(样表)

      11.中卫市法律服务中心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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