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两县一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处: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司通〔2017〕43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6号),现制定印发《中卫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中卫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2.中卫市司法局检查人员名录库
3.中卫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中卫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中卫市司法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1:
中卫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强化监管执行力,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检查,促使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落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抽查工作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即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对象、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管理职权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并逐步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检查主体名录库和检查对象(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录库。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按权限职责开展好随机抽查工作,同时须配合好上级机关的随机抽查。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司法行政网站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依照检查权限将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均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随机摇号或电子点取等随意选择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市、县(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市司法局在局办公室设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随机抽查工作。单项抽查的由业务科室组织抽查,局办公室配合,几个科室联合随机抽查的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九条 市司法局随机抽查工作遵循程序为:业务科室提出随机抽查申请通过局领导审定→业务科室到局办公室共同摇号确定抽查组人员和抽查对象→业务科室组织开展抽查(联合抽查的由 局办公室牵头组织)→业务科室撰写抽查报告(联合抽查的汇总至局办公室撰写)→抽查报告经检查组长审定后在市、县(区)司法行政系统门户等网站公开,同时反馈抽查对象(单项抽查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办理,联合抽查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司法局依照执法权限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六项工作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出抽查依据,建立抽查主体、对象库。
第十一条 抽查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有关业务部门可先随机选择辖区,在选中的辖区中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县(区)司法局因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须依法、依权限、依职责进行,要结合政府确定的司法机关权力清单内容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限认真组织抽查,设立抽查内容时不得缺项。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法律服务机构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涉及同一法律服务机构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要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一次性联合抽查,尽量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的方式。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及时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必要时,重大抽查情况在新闻媒体、报纸公开。
第十九条 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司法行政随机抽查评价结果必要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认真抽查,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公众等多渠道监督,形成有效震慑,注重实际工作效果,促进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热忱服务、规范执法、自觉守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市司法局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牵头检查的领导名录库
盛建宁 市司法局
刘树飞 市司法局
张金兰 市司法局
二、律师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
姬永萍 市司法局
罗 洁 市司法局
刘建明 中卫市律师协会
王新慧 中卫市律师协会
刘存仓 中卫市律师协会
王一鹏 中卫市律师协会
汪希勇 中卫市律师协会
李耀武 中卫市律师协会
闫良义 中卫市律师协会
两县一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人员
三、公证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
姬永萍 市司法局
罗 洁 市司法局
张玉宝 中卫市公证处
李卫军 海原县公证处
雍福全 中宁县公证处
两县一区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人员
四、法律援助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
姬永萍 市司法局
罗 洁 市司法局
两县一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人员
五、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
刘 银 市司法局
王 枭 市司法局
两县一区司法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
六、司法鉴定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
姬永萍 市司法局
李艳娟 市司法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