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8日印发了《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卫政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法治中卫”提供有力保障。
2014年7月21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党发〔2014〕19号),决定在我市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4年8月,中卫市法律顾问室正式成立运行,并制定了相关制度。2019年1月,因机构改革,中卫市法律顾问室归属市司法局管理。原有制度已不适用于新的工作实际,因此市司法局起草制定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修改完善了《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二、制定依据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依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宁府法〔2016〕12号)等规定制定。
三、《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从制定依据、人员构成、工作职责、人员选聘、工作方式和规则、权利义务、考核、工作经费等方面进行说明和要求。
(一)法律顾问组成。办法明确法律顾问由首席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特邀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组成;首席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负责人兼任;专职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和各科室、市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兼任;特邀法律顾问为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社会律师;法律助理原则上选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二)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主要向市人民政府、市领导、市直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查政府性合同、代理诉讼案件等。
(三)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和规则。首席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市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性事务的研讨论证、风险研判,提出法律意见。特邀法律顾问不坐班,按照市法律顾问室指派承办业务,主要提供审查合同、处理涉法性事务、代理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等服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具体时限办理。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法律顾问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的权利;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五)特邀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法律顾问室负责,根据其承接业务、意见采纳率、业务成效等方面综合评定。对于不能胜任特邀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职责的,由市法律顾问室提出解聘意见,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四、《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是在原《中卫市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卫政办发〔2017〕19号)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细化。办法共十九条,主要从制定依据、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付费标准、付费流程等方面进行说明和要求。
(一)经费来源。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年度进行核拨。
(二)工作经费主要用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法律书籍、资料费,购置必要的办案设备费用,培训费用,宣传费用;特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组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法律助理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绩效工资等。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开支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三)工作经费支出流程。工作经费支出必须经市法律顾问室提出付费意见,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或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后,根据审批意见和正式含税发票才能支付。
(四)工作经费的管理。经费由市司法局负责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