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01-08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字号: | 打印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3年12月14日公布,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作了修改。

一是完善建筑物及临街建筑物的管理要求。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有关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二是加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进行广告宣传的管理。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三是完善了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及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管理。明确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处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四是完善了便民销售摊点的规定。明确县(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禁止在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

五是加强了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六是完善了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明确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是完善了垃圾分类的规定。明确市、县(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