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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保全公证 畅通企业维权路

2024-05-06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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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卫市甲公司代理人李某急匆匆到政务大厅公证咨询窗口称: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向乙公司购置了一批机器设备,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进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公证处帮助梳理并保全证据。

公证员王静接待李某,了解到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设备,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协商过维修事宜,但乙公司没有配合。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公证员从保全内容、证据效力、保全方式等方面对李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电子邮件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范畴之内。随后详细制定了办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司代理人李某连接互联网登录公司电子邮箱,对电子邮件进行截屏、存储打印、实时打印,全程录像结束后,为公司出具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证书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电子邮箱已被广泛运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电子邮件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当事人申办电子邮件提取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确保其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使其在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定证明机关,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帮助当事人获取证据,既规范了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最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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