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某,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田小平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本委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6日15时30分在黄河街与时代家园十字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被以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2021年04月28日09时24分,又在黄河街与时代家园十字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以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以上两项处罚,申请人所行驶路线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恒通路,东起宁钢大道从东至西途经双桥嘉园南侧,过五里南街红绿灯;经恒大都市小区南侧穿过迎宾大道,经过时代家园南侧;穿过黄河街经过观河大院南侧至香山公园东门结束。恒通路总长度约1公里左右,无恒通东路和恒通西路之分,从宁钢大道至迎宾大道设置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迎宾大道至香山公园东门口设置双向四车道都是机动车道,并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总体道路规划混乱,车辆从东宁钢大道至西香山公园东门时,极易发生判断失误导致罚款扣分。在进入观河大院南侧路段时,最北面的车道和同向临近的车道是白色实线,不得变道。但如果直行,红绿灯路口西面大约30米处是停车位,无法继续前行,不可避免的会被交通处罚。
迎宾大道至香山公园东门口路段,尤其是观河大院南侧与滨河首府北侧路段极其混乱,未设置非机动车道,同方向的车道设置为白色实线,车辆驶出此路段进入怀远南街右转弯时同样也会发生不可避免的违章,众多司机在此段路程深受其苦。综上,已经成熟的小区之间的道路没有规划非机动车道,在靠右直行驶入和驶离观河大院南侧与滨河首府北侧之间路段时不可避免的违章,难免有钓鱼执法之嫌疑。故特申请撤销以上两次处罚,并且将迎宾大道至香山公园东门口路段和宁钢大道至迎宾大道画法统一,兼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出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26日15时30分、4月28日9时24分,宁***(车辆登记人:王某)机动车在黄河街与时代家园十字路口因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被非现场监控设备抓拍,分别于4月28日、4月30日被录入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后申请人于5月17日接受了处罚,缴纳了罚款。申请人驾驶宁***机动车在上述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十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2分。以上违法事实有电子监控信息记录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15时30分、2021年4月28日9时24分,两次驾驶宁***机动车,在黄河街与时代家园十字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被录入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十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作出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分别处以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5月19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2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15时30分、2021年4月28日9时24分,两次驾驶宁***机动车,在黄河街与时代家园十字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十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于2021年5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