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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1〕第26号)

2021-08-30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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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宗立冬   职务:代理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雍丽晶,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2日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本委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开房屋征收相关文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卫沙政办发***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中获悉,该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将被征收,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拆迁实施方案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该征收方案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没有及时出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公告,并载明相关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2.该征收方案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3.该工作方案的补偿方案没有在被征户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操作违法。《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在选取房地产评估机构过程中,程序不严谨。首先,评估时间是在2021年1月份进行的,与出具公告的时间2021年6月17日偏差太大。其次,把被拆迁人分成两批,投机取巧的运用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选取了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被动签了字,失去了选取房地产评估机构权利。5.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没有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既定程序选定或者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6.在与被申请人接触过程中,申请人多次要求其公开《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拆迁许可证明》《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员资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征收人生活保障方案》等,至今未得到回复,拖延时间,达到其征收目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决定和工作实施方案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在本辖区进行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根据《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是在沙坡头区范围内享有法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职权的行政机关。二、本次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符合《民法典》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自然资预审字***号《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函》载明该工程已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省道网布局规划(2015—2030年)》,用地已列入《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选址预审。2019年10月23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做出黄许可决***号《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准予建设审批。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3日做出宁发改交通审发***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0年7月30日做出宁发改交通审发***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立项和设计方案。202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出宁交函***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段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同意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关于本工程的施工设计。根据上述审批文件,本次对房屋、土地的征收是为了建设自治区重点工程,即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三、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条例》精神执行。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定要件:(一)形成《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程序合法。1.2020年11月5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向迎水桥镇、常乐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送达关于征求《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收函单位明确复函,对该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2.征收实施部门将征求意见稿报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第*号专题会议纪要,其中第八项原则同意征收实施部门提交的《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送审稿)》,由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被申请人研究。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召开常务会议,形成第*号常务会议纪要,其中第九项审定了《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送审稿)》,会议决定,原则同意《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送审稿)》,由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意见,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以被申请人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被申请人依法形成了《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3.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www.spt.gov.cn)、中卫信息平台、中卫大城小事等多个中卫市区浏览量较多的网络平台上公布了《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从2021年5月18日起算,公布了征求意见的联系人、电话和邮箱。在该期限内,未收到修改意见,也未收到各申请人的意见建议。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第*号常务会议纪要发布卫沙政办发***号《关于印发〈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确定了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申请人做出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合法。4.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中卫市区内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本次征收补偿方案关于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符合上级政府的文件规定。(二)事前公开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符合法定程序。2021年5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征收实施部门与迎水桥镇、常乐镇政府对本次被征收的28户农户进行走访调查,采取召开群众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入户宣传动员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广泛征求了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意见。本次征收涉及28户农户,其中25户参与调查,占应调查户数的89.3%,大部分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并在《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中签字确认。(三)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依法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之规定,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印发卫沙政办发***号《关于印发**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通知》(此件不公开),风险评估结论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可能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综合风险程度低,但不排除出现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和消除社会矛盾风险,不影响该征收项目的正常实施。(四)依法落实了征收补偿资金。至2021年6月17日,征收实施部门通过资金拨付,已取得了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所需资金。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五)依法作出并公布了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作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要素齐备、内容明确。并将此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中卫信息平台、中卫大城小事公众号,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在征收决定的第六条明确: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向被征收人告知权利救济的途径。四、征收实施部门依法落实房屋评估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且房屋评估属于补偿阶段而不是征收决定阶段的行为,与被申请人做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无关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宁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宁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宁夏***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共发出25张选票,其中23票选定宁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征收实施部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确定的宁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做法符合本次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根据《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总价包括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该部分价值依法进行评估确定,且给予政策性补助,包含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政策性奖励包含提前签约奖、提前搬迁奖;政策性补贴包含困难补助、补偿补贴。如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完全能够满足法律关于公平、合理补偿的要求,也能够满足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提到的未对补偿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未合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未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等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自然资预审字***号《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函》明确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是省道205线中卫宁蒙省界—关庄公路的重要控制性工程,已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省道网布局规划(2015—2030年)》,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用地已列入《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9年10月23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做出黄许可决***号《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项目建设和审查意见。2020年3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宁发改交通审发***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2020年7月30日做出宁发改交通审发***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立项和设计方案。202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出宁交函***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段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同意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关于本工程的施工设计。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征收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和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常乐镇、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发送《关于征求〈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上单位复函均无意见。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召开专题会议审定了《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送审稿)》;12月23日,第*次常务会议审定了《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送审稿)》。同日,被申请人征收实施部门向项目被征收人下发《关于选定中卫市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12月29日组织25名被征收人投票评选宁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中卫信息平台、中卫大城小事等平台上公布了《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部分被征收人书面征求了意见。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印发卫沙政办发〔2021〕42号《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通知》和卫沙政办发***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作出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公告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予以公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2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以上事实,有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卫沙政办发***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中卫市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估价公示单》、宁自然资预审字***号《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函》、黄许可决***号《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宁发改交通审发***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交函***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段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宁发改交通审发***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卫下河沿黄河大桥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卫沙建交函***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和交通局关于征求〈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政办发***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纪办发*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关于征求〈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关于选定中卫市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入选房屋评估机构名单》《中卫市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评估机构选票》(25份)、《中卫市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确认书》《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中卫下河沿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18份)、卫沙政办发***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通知》、公示证据资料、照片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内容客观真实。

本委认为:中卫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工程是省道205线中卫宁蒙省界—关庄公路的重要控制性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经过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审批。被申请人依据《条例》制定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初步方案经过了征求意见、会议研究、风险评估、公告公示等法定程序,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也进行了公开。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政房征***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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