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 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本委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5月5日8时50分,申请人驾驶宁**小型轿车到某医院做核酸检测,因某医院南门口附近停车场收费,便将车停在附近工地旁不妨碍行人及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申请人做完核酸检测离开医院时,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违停通知信息,便立即返回停车地点,现场没有交警,申请人在车上发现被申请人留下的《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罚款100元的信息后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停行为,应予罚款,并要求申请人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人虽缴纳了罚款,但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停放车辆不妨碍行人和交通,不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不应予以处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5日9时许,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在某医院门口路段发现宁**小型轿车停放在某小区北门停车场出入口,驾驶人不在现场。因停车场出入口不能规划停车泊位,社会车辆不能随意停放,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宁**小型轿车驾驶员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地方属于违停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执勤人员对该宁**小型轿车用警务通采集信息后,发送短信至车主手机,提醒其宁**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及时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但10分钟后该车驾驶员并未将违停车辆驶离,执勤人员遂采集第二组违停照片上传录入交管系统。5月10日,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缴纳了罚款。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十一)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5日9时左右,申请人将其宁**小型轿车停放在某医院南门路段某小区北门停车场出入口处离开现场。2022年5月5日9时16分,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发现宁**小型轿车不按规定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遂采集该车辆不按规定停车的信息,并短信告知申请人。2022年5月5日9时55分,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发现宁**小型轿车未驶离停车地点,采集第二组不按规定停车照片上传录入交通技术监控信息系统,并出具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留置于车上。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其宁**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被处以罚款100元的信息后,到被申请人处查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缴纳了100元罚款。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违法停车告知单》、现场照片10张、《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2022年5月5日上午9:16:44至9:55:05,申请人将其宁**小型轿车停放在未施划的停车泊位内离开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十一)之规定,作出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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