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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2〕第27号)

2022-11-10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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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本委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变更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3日21时许,申请人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某村一路段处时,将行人马某某撞伤,申请人报警,后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与马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马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784490.8元。2022年8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而本案中,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是被申请人,系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错误。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过重。申请人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为34km/h 35km/h,制动性能合格,灯光信号装置合格。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20将马某某送至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施救,马某某系旧伤复发导致死亡。申请人对马某某家属慰问并给予最大力度的赔偿,取得了谅解,主观恶性小,请求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宜。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3日21时许,申请人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某村一路段处时,将行人马某某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申请人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8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吊销驾驶证。申请人发生事故后报警、赔偿等行为,是履行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义务,不影响其犯罪构成。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驾驶证并限制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21时许,申请人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某村一路段处时,将行人马某某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14日,中宁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案对申请人立案侦查。2022年8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52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9月8日,中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16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公(交)*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民调字*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编号*《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公(交)受案字*《受案登记表》、中公(交)立字*号《立案决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2022)宁*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卫公(交)审*号《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为中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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