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中卫市某建材有限公司8×25500kVA硅铁矿热炉升级改造为6×33000
kVA硅铁矿热炉技改项目不再进行节能审查的函》不服,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3月21日,本委作出《行政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中卫市某建材有限公司8×25500kVA硅铁矿热炉升级改造为6×33000kVA硅铁矿热炉技改项目不再进行节能审查的函》。2022年4月13日,本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工信信息公开〔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证明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已答复申请人其作出过《关于中卫市某建材有限公司8×25500kVA硅铁矿热炉升级改造为6×33000kVA硅铁矿热炉技改项目不再进行节能审查的函》。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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