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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2〕第24号)

2023-05-06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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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左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42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编号*结案反馈告知内容不服,2022627日向本委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75日,本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〇二二七月六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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