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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2〕第25号)

2023-05-06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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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夏长和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725日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本委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422日,俞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201124日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蒸汽锅炉立管崩裂导致漏水需打开锅炉上水循环泵,因看不清地面不慎踩入煤坑致使右下肢烫伤,请求认定工伤。被申请人于202267日作出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俞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书中既未载明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也未对俞某是否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严重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01124日,俞某在上班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饮酒后醉酒操作,才导致其右下肢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之规定,醉酒工作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俞某醉酒作业受伤后,申请人以伤者为大,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救治,并未先要求医生进行抽血化验留存其醉酒证据,但俞某确属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醉酒作业导致受伤,陪同就医的多名工友均可证明其发生事故时醉酒的事实。因此,俞某因醉酒导致的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俞某醉酒作业的事实后,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俞某于201812月到申请人处工作。2020112422时许,俞某在工作期间因蒸汽锅炉立管崩裂漏水,需要打开锅炉上下循环泵,途中未看清地面上东西不慎踩入取煤坑内,致使右下肢烫伤。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某区人民法院确认俞某自201812月至20213月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2420被申请人申请人送达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未对俞某工伤认定举证、也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认为,俞某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于2020112422时许在打开锅炉上下循环泵途中,不慎踩入取煤坑内致使右下肢被烫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267日作出的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0112322时许,俞某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蒸汽锅炉立管崩裂漏水,在打开锅炉上下循环泵途中,不慎踩入取煤坑导致右下肢烫伤。20201124日,俞某被送往宁夏某医院住院救治,诊断结果为:1.下肢二度烧伤(6.5%右下肢),2.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中度烧伤(右下肢开水烫伤12%深二度9%,三度3%),3.下肢三度烧伤(2%右下肢),4.足部二度烧伤(2.5%右足),5.足部三度烧伤(1%右足)。202118日,俞某出院。2021422日,俞某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430日,被申请人因证据不足、劳动关系不明确中止该工伤认定。2021426日,俞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1621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俞某和申请人在201811月至2021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20211019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确认申请人与俞某201812月至2021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2022419日,某区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同日,被申请人恢复俞某工伤认定程序。20224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2527日,被申请人向俞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267日,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1)之规定,作出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俞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725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故经过》证言材料3份、《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明细对账单》、宁夏某医院住院病案资料16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号《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1)宁0502民初*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卫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事故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送达回证》6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2020112322时许,俞某在工作期间因打开锅炉上下循环泵途中不慎踩入取煤坑导致右下肢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事故发生时,俞某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俞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其本人醉酒所致,但未在举证期内提供俞某受到事故伤害时醉酒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1)之规定,于202267日作出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俞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本案中,俞某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为2020112322时许,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俞某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为20201124日,与事实不符,应予以补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认定工决定书》对俞某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编号*《认定工决定书》中与事实不符的认定时间予以补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三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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