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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2〕第30号)

2023-05-06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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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举报编号*的问题调查核实,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4日在某平台店铺“某堂旗舰店”支付16.9元购买宁夏“特级免洗枸杞”一份,订单编号*。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有问题,于2022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举报。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至今已三个多月未联系申请人,也未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任何反馈。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此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坚持有错必纠原则,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在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编号*)。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沙坡头区分局兴仁市场监督管理所两名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并于当日在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处甘肃与宁夏交界,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沙坡头区分局兴仁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取证调查,防疫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合作社进行核查。由于同批次枸杞已售罄,执法人员未能抽取到同批生产的枸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原材料库、包材库、成品库,调取了原材料、包装材料、枸杞出厂检验报告及定期送检报告。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并加工生产的枸杞符合国家标准,无举报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具体检查情况如下:一、执法人员在成品库的包材库调取包装材料一份、调取包装材料供货商资质一份、包装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抽样编号: LKPZ-220617)一份,报告显示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都符合检测标准,证明申请人反映的与枸杞直接接触的塑料包装袋有明显的塑胶气味,无法达到食品卫生许可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不属实。二、执法人员调取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申请人购买的同规格“特级免洗枸杞”一份,2022年6月25日、7月18日、10月9日的枸杞出厂检验报告三份;调取定期送检枸杞的检验报告(编号: C-2022-1873)一份,送检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检测项目中显示粒度为174粒/50g,小于等于280粒/50g,判定为特优,符合国家标准(GB/T18672-2014),证明申请人反映购买枸杞达不到“特级”标准的问题不属实。三、执法人员调取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2年7月18日定期送检报告一份,报告显示杂质检测结果为无,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T18672-2014),证明申请人反映枸杞里面含沙砾、灰尘多,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在某平台商铺“某堂旗舰店”支付16.9元购买宁夏“特级免洗枸杞”一份。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举报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立案。2022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对案件办理延期。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合作社进行检查。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立案调查三个多月未收到办理结果,对被申请人未答复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13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4份、购买信息截图3份、快递信息3份、产品图片1份、《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内挂号信函》、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检查记录》1份、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合作社包装材料生产厂家资质1份、出厂检验报告1份、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合作社“特级”枸杞出厂检验报告3份、送检报告1份、执法照片7张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举报中卫市某枸杞种植农民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立案并进行调查,因案件调查难度较大,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对案件办理延期。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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