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卫市齐百富家庭林场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本委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提交了补正材料,本委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4月1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听证和现场核查申请,本委经审查不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其非法阻挠申请人履行承包合同的信息,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答复为什么阻挠申请人履行合法生效合同。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是推诿、渎职的行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毫无理由的非法阻挠下,负债累累,已经无法生存。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1.以书面形式公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2.以书面形式公开非法阻挠申请人合法履行经中卫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期二十年荒地承包合同的信息。2022年2月15日,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现场送达*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予以指导和释明。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重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书》一致,未做修改,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再次对申请人予以指导和释明。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手机信息称:“你2022年2月23日打电话问我让公安森林分局信息公开内容不太明确,现我详细给你说清楚:2016年我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和合法合同,你单位为什么非法阻挡?非法阻止我履行合同?请贵单位书面回复中卫市齐百富家庭林场。”2022年3月9日,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现场送达并说明理由。本案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办理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的执法行为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非法阻挡、阻止其正常履行政府合同的行为,并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属信访事项。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1.以书面形式公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2.以书面形式公开非法阻挠申请人合法履行经中卫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期二十年荒地承包合同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2年2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现场指导申请人明确申请内容。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书》一致。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2022年2月28日,申请人通过手机信息回复被申请人“你2022年2月23日打电话问我让公安森林分局信息公开内容不太明确,现我详细给你说清楚:2016年我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和合法合同,你单位为什么非法阻挡?非法阻止我履行合同?请贵单位书面回复中卫市齐百富家庭林场。”2022年3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再次向申请人确认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信访事项,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现场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其非法阻挠申请人履行承包合同的信息,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答复为什么阻挠申请人履行合法生效合同。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齐百富家庭林场开发盐碱荒地种植有机枸杞的申请》、*号《关于齐百富家庭林场开发国有盐碱荒地种植有机枸杞的请示》、*号《某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解决齐百富有机枸杞种植基地项目用地事宜的请示》、第*号《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卫市某局《关于对某镇有机枸杞种植基地项目用地权属及用途进行确认的复函》《集体荒地承包合同》、中卫市某局*号《关于某区某镇政府有机枸杞种植基地项目备案通知书》、*号《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号《刑事裁定书》、*号《刑事判决书》、*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号《行政裁定书》、*号《关于张某反映其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上开发种植枸杞过程中被相关政府部门挡停造成损失要求申请行政赔偿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手机短信截图、《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份、《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非法阻挠其合法履行承包合同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信息的申请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驳回申请人中卫市齐百富家庭林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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