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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3〕第3号)

2023-12-21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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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泰诚实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卫市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委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复议材料不齐全,于202327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2023215日,本委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委于2023411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并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2.停止中卫市某局某建设项目(二标段)合同签订、供货、安装及付款事项,至行政复议结束后按照决定要求进行。

申请人称:20221129时,中卫市某局某建设项目(二标段)在中卫市某交易中心开标,申请人在开标评审结束后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因未中标供应商质疑,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两次组织专家评审后,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为由取消了申请人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了中标供应商。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结果错误,亦不具备作出取消申请人中标供应商资格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监督管理单位,对评审结果未进行核查就进行确认,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系不作为,乱作为。20221213日,申请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1221日依法受理,于2023117日审查终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作为此项目中标供应商,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和参与解释以及答辩的权利,申请人在投诉处理阶段向被申请人明确提出需要同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供货商答辩的申请,但被申请人未在投诉处理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和申请人进行答辩以及质证,也未进行相关核查调查,仅片面的依据被投诉人的说明内容就审查终结,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申请人作为开标当天经专家评审确定的合法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一切证明材料均真实可靠,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现项目变更中标供应商为某网络有限公司实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称:某建设项目(二标段)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人为中卫市某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于20227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项目采购申报计划,经核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815日发布项目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112日上午9时,截止开标时间共有5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申请人。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现场评审确认5家投标单位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及响应性审查,并推荐申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1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20221110日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质疑内容为“请求复核中标供应商所响应仪器及型号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响应”。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1114日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某建设项目二标段提供佐证资料的通知》(含质疑事项详细内容),要求申请人向采购人针对每一项质疑事项提供相对应的佐证资料证明其不存在不一致、虚假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于20221116日、1117日收到申请人以邮件方式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111814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政府采购质疑函》、申请人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佐证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政府采购质疑函》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并出具复审意见书。采购人将复审意见书及相关附件的证明资料提交被申请人备案,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该复审意见对质疑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函回复,同时向被质疑单位即申请人发送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结合《某建设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和“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书面汇报提交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说明。

20221124日,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复审意见书、采购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情形及定标意见书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公示期内,采购人于202211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质疑事项共8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128日向申请人进行质疑函回复。202212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事项共9项。被申请人于20221215日依法受理,于次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中卫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12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答复书》和相关证明资料附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情况和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一一核实,认为申请人未能出具有效的证明资料证明其投标文件中所响应的仪器、型号完全能够响应采购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实质性要求,故被申请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于2023117日作出《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法依规,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不合法、不合规等问题。

经审理查明:某建设项目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是中卫市某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815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其中项目(二标段)如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有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贸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2022112日上午9时,项目在中卫市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现场评审确认5家投标单位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及响应性审查,并推荐申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11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申请人为项目(二标段)中标人。2022111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二标段)中标结果的《政府采购质疑函》,共有10项质疑事项。20221114日,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某建设项目(二标段)提供佐证资料的通知》。20221116日、17日,申请人以邮件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某建设项目(二标段)佐证资料证明》和补充证明。20221118日,项目采购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佐证资料及投标文件进行复审,确认被质疑事项458项均成立,并出具复审结果20221122日,采购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建设项目(二标段)”重新定标的情况说明》,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了《关于“某建设项目(二标段)”定标意见书》。次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某建设项目(二标段)”质疑事项告知》,告知申请人“所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投标文书中所响应的货物型号和采购文件要求的参数需求不一致,未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部分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故被质疑事项中458均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一)之规定,中标、成交无效。”2022112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某建设项目(二标段)更正事项公告(采购结果更正)》,采购结果更正为某网络有限公司。20221130日,申请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质疑函》,质疑事项共8项。2022128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申请人质疑进行回复,发送《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20221213日,申请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进行投诉。20221215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次日分别向申请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221220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答复》《关于“中卫市某局某建设项目(二标段)”质疑投诉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202311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申请人“未能出具有效的证明资料,证明其投标产品是完全能够响应采购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投诉。2023118日,被申请人将《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上传“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并发送给申请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215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停止中卫市某局某建设项目(二标段)合同签订、供货、安装及付款事项。

另查明,案涉某建设项目(二标段)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属于暂停状态。

以上事实有《某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投标文件、《某建设项目开标信息》《某建设项目(二标段)中标公告》《政府采购质疑函》《大气污染防治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标段)提供佐证资料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标段)佐证资料证明》2份、《大气污染防治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标段)佐证资料证明(补充)》《佐证资料复审会议意见》《佐证资料复审会议签到表》《“某建设项目(二标段)”质疑事项告知》《关于“某建设项目(二标段)”定标意见书》《某建设项目更正事项公告(采购结果更正)》《某建设项目(二标段)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政府采购投诉书》《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份、《投诉答复书》《关于“中卫市某局某建设项目(二标段)”质疑投诉的情况说明》《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卫市某局某建设项目(二标段)”政府采购项目举报案件答疑会议结果》《青岛泰诚实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证明文件》及附件1-5、《专家评委签到表》《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某邮箱截图4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截图1份、《询问笔录》3份、《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某建设项目(二标段)”中标结果公示为中标人后被质疑,项目采购原评审委员会复审确认被质疑事项458项成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变更了项目(二标段)中标人。申请人向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质疑进行回复后申请人不服,于2022121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出具有效的证明资料,证明其投标产品是完全能够响应采购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故投诉事项不成立。202311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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