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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3〕第9号)

2023-12-26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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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中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3423日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424日,本委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委2023616日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37日作出的《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按现有标准重新评估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337日作出的《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于2018815日对申请人房屋所在范围作出中宁政房征发(2018)《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但没有附相应的《中宁县某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涉及补偿程序、标准和方法,决定征收是否合法,具有可诉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均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合法的土地预公告等,本案未公开,程序严重违法。二、被申请人2018815日作出征收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及时补偿,但公告后5年时间内(截2022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洽谈两次均且未提及鉴定报告、地价等,经反复询问才说补偿70万左右,没有告知是怎么计算的。虽然作了评估,但评估时间与补偿时间相隔太久,以之前的评估价值作为现在补偿的标准,不公平。三、被申请人委托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但未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复核及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权利。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货币补偿数额683513元是怎么来的不清楚,与所涉16之和437445元不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标准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5600/左右,违反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不得低于周边房屋价格、且补偿比例至少是11的标准。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申请人5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的行为违法。即使该决定生效,被申请人须经司法确认后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没有行政执行权,也无权限期让申请人腾空房屋。综上,应当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18年,被申请人决定对中宁县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8814日,被申请人制定《中宁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印发《关于印发中宁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2018815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对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等信息进行公告,并告知对征收决定存有异议的救济途径。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为206.73平方米,经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单价为9321007/,另有室内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共20项,评估总价为425445元,评估结果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在规定签约期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2337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进行了公告。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并没有违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814日,被申请人制定《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20188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印发《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附件《中宁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8827日,中宁县某局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202054日,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于中宁县队的房屋出具《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单》,评估总价为425445元。20233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及附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征收人陈某名下的坐落于队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中宁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状况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5956元;2.土地状况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6357元;3.装修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726元;4.附属物及其他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24065.搬迁费人民币3000元;6.临时安置费人民币9000元。上述六项合计为人民币683513元,全部存储于银行陈某名下。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县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补偿价值与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结算。四、限被征收人陈某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3423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7日作出的《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及附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宁政办发*)《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附件《中宁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单》《住宅平面图》《宅基地平面图》《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二项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状况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59562.土地状况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6357元;3.装修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7264.附属物及其他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24065.搬迁费人民币30006.临时安置费人民币9000元。”以上六项合计总数为437445元,却表述为“上述六项合计为人民币683513元”,事实不清。另,房屋征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被申请人在复议答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7日作出的《中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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