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卫市某菜馆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未予受理并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受理并答复其举报事项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5日向本委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3年5月15日,本委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本委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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