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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3〕第44号)

2023-12-26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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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822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依法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73日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现场执法不符合法定程序《乙醇检验报告》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交警人员执法民警对申请人进行抽查、检测时,未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测的民警是否具有执法权申请人不清楚,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就对申请人进行检测并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二是取样试管、取样封装、对申请人使用消毒药品的程序均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血液取样必须要用5mL血常规专用抗凝血医用试管盛放;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否则,不得进行检验。根据卫生部《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的规定,血常规专用抗凝血医用试管是EDTA类的试管。根据法律规定,取样必须要当场登记封装,封装时必须要在试管上注明被检验人员和血液抽取时间,血液抽取时间必须精确到小时。而且,相应封口处应有两名民警、抽血医务人员以及被检验人的签名和封装日期,并拍照固定。血样如没有上述程序封装,是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调包的,也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污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明确规定了抽取血样前严禁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血液提取过程当中,要对申请人皮肤进行消毒,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在抽血前住住使用复方清洁灵、碘酒等醇类药品消毒,会对血液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真实性产生影响,无法认定申请人是否为饮酒醉驾。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血液取样、样本封存等程序均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无法证明取样的血液是否存在污染等情形,无法作为检测的检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出具任何证件,民警身着警服可以不出示证件,但一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出示证件被申请人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的前提下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后教育。本案中,明显存在以罚代管现象,没有有效的履行其作为执法机关对办理行政案件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2023610734分,申请人酒后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向北4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并带申请人某市人民医院请值班护士提取其血液4ml。后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申请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 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71,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吊销其驾驶证,申请人如果有异议,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放弃听证202373日,被申请人依法吊销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023725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申请人反映的现场执法不符合程序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道路执法执勤查获视频显示,交通民警开警车、身着警服、穿有中卫交警字样的马甲在道路上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经表明身份,执法程序合法。三、申请人反映的取样试管、封装消毒药品程序不合法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本案中,民警带领申请人到医院提取血样,由医院工作人员使用医院的一次性抗凝管提取血样,共提取两管每管2ml在提取血样前,使用碘伏消毒液,该消毒液不含酒精,属于无醇消毒液,血样封装前,将每个试管编号与当事人进行拍照固定,并当面封装于物证袋,由当事人在物证袋上面捺印,确保提取的血样与当事人关联。血样依法送检后,将鉴定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血样不存在污染和调包的可能,做到了准确关联。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问题。吊销申请人驾驶证的行为是在被申请人一大队办公场所内进行,民警讯问申请人时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并记载于笔录本案不是当场处罚,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一般程序处理,在调查的过程中,民警饶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且将当事人传唤到办公地点进行讯问、调查、告知、处罚等程序,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违反执法程序的情形五、申请人反映没有对其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措施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申请人实施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符合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610734分,申请人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向北4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量仪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610854分,民警带申请人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AB样本提取量均≥2ml,使用消毒液为碘伏(无醇),后将血样装入血醇物证袋封装,委托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申请人的编号为H*****抗凝管血液2ml进行乙醇含量鉴定。2023612日,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0mg/100ml。同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鉴定意见并告知相关权利,申请人书面声明“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20237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且自愿放弃听证权利。20237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375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72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822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照片10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违法犯罪查询说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聘请书》、*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申请人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刑事侦查卷宗(诉讼卷)》12页、*《不起诉决定书》、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2023610734分,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在讯问笔录中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予以认可,对血液提取过程、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无异议,且未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20237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时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自愿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九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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