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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卫政复字〔2024〕39号)

2024-09-23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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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4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314939申请人驾驶蒙******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镇柔路与西云大道路口南侧时遇到交警查车,申请人主动配合检查,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2024314日,被申请人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部分存在异议,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定的比例原则,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理由如下:一、对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有异议。1、对被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有异议,不认可其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第5.2.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B/T21254规定,请被申请人提交酒精测试仪的合格、准确、有效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则证明其使用检测器具不合格。2、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证明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否则不认可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根据《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1、未出示执法证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之规定,被申请人需提供全程录像证明非辅警执法。2、未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三、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要符合比例原则,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和必要性,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同一执法目的时,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避免采用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的方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现申请人的驾驶证被吊销,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被申请人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没有有效履行作为执法机关对办理行政案件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公正审理,恢复申请人驾驶证原准驾车型。

被申请人称:一、主要违法事实20243149时,被申请人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在沙坡头区镇柔路与西云大道路段处开展路检路查工作937分,申请人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沙坡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柔路与西云大道路口南侧路段处时,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61mg/100m1达到饮酒驾驶标准。经核查,申请人曾于2014917830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罚,本次违法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现场询问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无异议申请人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上签字捺印,民警现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传唤申请人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接受处理,全程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二、申请人对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存异答复。1申请人对使用的酒精检测仪的准确性有异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检测的仪器为******,出厂编号:*****,检定日期20231221日,有效期至2024620日,有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为证。2、申请人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有全程视频。三、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问题的答复。1、未出示执法证件问题。被申请人在查获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由执勤民警王某、孙某领辅警进行查处工作,民警身着交警制服,依法表明自己身份,后对其进行了呼气检测,不存在辅警执法,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2、未告知听证权利问题。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民警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笔录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吊销驾驶证前其所享有的听证权利,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对处罚前的告知、听证告知均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不存在未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况。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民警对执法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视频清晰、连续、完整。四、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合理行政基本原则问题的答复。2014917日,申请人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此次申请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过罚相当,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比例原则问题。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4917日,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4314939分,申请人驾驶蒙******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沙坡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柔路与西云大道路口南侧路段处时,遇被申请人民警路检路查,被申请人民警在表明身份后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1mg/100ml,申请人行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明确“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我不要求听证,自愿放弃听证权利”。20243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壹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卫公交(沙交五)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4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交通违法案照片4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公安云搜系统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截屏11页、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照片2张、《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卫公交(沙交五)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中卫市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委托书》、代驾人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审批表》3份、《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2014917日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受到处罚,又于202431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被申请人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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