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属于程序性事项,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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