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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4〕84号

2025-02-1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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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20249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按照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违纪处分。

申请人称:20246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为*,物流显示被申请人613日签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本部门的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时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超期履行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6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投诉内容为中卫市某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发送《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号),有邮寄信件和盖戳邮寄收款收据为证。同日,被申请人调取申请人提供的消费凭证及过期食品相关证明。2024622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投诉的经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地110米左右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反映的中卫市某商行,实际核准名称为中卫市某超市。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过期食品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查,在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此款批次的食品,经营者当场提供了该店的进货票据,未发现进购过该投诉食品。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该店有经营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齐全,履行进货查验货等义务,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提取了该超市的进货票据。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与申请人投诉内容描述不符,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卫市某超市存在违法事实,无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与奖励。202462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四)之规定,报请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20246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关于申请人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并将答复内容邮寄送达,有邮寄信件和盖戳邮寄收款收据为证。

经审理查明:20246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邮政号为:*,称在某商行购买一袋瓜子,生产日期为202391日,保质期8个月,时至购买之日已经超过保质期,要求依法查处,后附电子支付账单,未显示申请人所购商品信息。挂号信于2024613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代签收。2024620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04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对案件予以受理,并于202462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46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中卫市某商行进行核查,被投诉人名称为中卫市某超市,工作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瓜子,购货票据中未发现进购过瓜子,现场未查出其他过期产品。202462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四)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46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苏某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答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9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按照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违纪处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对苏某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答复》、身份证复印件2张、小而香瓜子照片3张、进货凭证、付款截图及挂号信邮寄轨迹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信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核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四)之规定,作出并送达《关于对苏某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核查申请人的投诉,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第4项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不再另行告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二十二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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