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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4〕87号

2025-02-1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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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中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补偿安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9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限期10日内答复申请人;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予以补偿安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宁夏中宁村(原某村)的村民,承包土地位于国道338线中宁至中卫段公路征地范围内。该项目从2020年开始实施征收申请人承包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此次征收,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承包土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制定者,对此次征收负有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2024628被申请人签收。截至2024830已超过60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回复。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答复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462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征收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作出补偿。经调查,2020724日,被申请人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中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在某镇主要路段及338国道征收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村部、卫生院、镇政府门口)和主要路口张贴了征收公告,申请人承包的土地处于338国道工程征收范围。202010月份,某镇征地拆迁组工作人员郭某、焱、马、杨、朱及村干部李到申请人家农田丈量土地,现场有申请人邻居杨、杨、王和申请人的两个儿子,且申请人本人在征收确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某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申请人1.62亩土地进行征收,按照每亩34700元补偿标准,共计补偿申请人56214元;根据《中宁县城市规划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其种植13年的1.62亩苹果树,按照补偿标准七年及七年以上龄每亩12000元进行补偿,共计补偿19440元;水渠9米,按照每米5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共计补偿495元,以上三项补偿共计76149元。经多次协商,申请人认为征收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苹果树征收标准低,拒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202158日,某镇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标准将76149元补偿款兑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和《中宁县城市规划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符合征地补偿标准,不再另行补偿。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914日作出《关于周某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综上,某镇政府已经按照补偿标准向申请人补偿,且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724日,被申请人发布《中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范围包括某镇,申请人承包土地属征收范围内202010月,被申请人对征收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核实登记,载明征收申请人苹果地(成林)1.62亩,水渠9米,申请人签字捺印确认。202158日,某镇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协议》,载明: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按照中宁政发〔2010110号执行,根据丈量、登记确认的数量确定补偿费用,共计76149元。申请人未在协议上签字202158日,某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数额76149元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至申请人账户。2024628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630日签收,截至2024830未作出答复202493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限期10日内答复申请人;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予以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914日作出《关于周某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补偿安置申请书》《承包地块示意图》《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号)》、中国邮政邮件轨迹4张、《行政复议答复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周某越级上访调处情况的报告》《征地补偿协议》《338国道征地面积确认登记表》《关于编号134820210616D4号问题线索的核查报告》《338国道线路工程征地补偿金兑付表》《338国道工程征地补偿金支付会签单》《338国道工程征地及附着物补偿结算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截图6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城市规划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周某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630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但未在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但被申请人已于2024914日作出《关于周某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应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次复议不做一并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答复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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