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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4〕88、95、96号

2025-02-1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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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第三人葛某

第三人:汪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ABC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分别于202495日、9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并案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赔偿因错误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400元(误工费400/天×11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依法纠正对第三人葛某、汪某畸轻的处罚决定,对第三人公正处罚。

申请人称202311208:30左右,申请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铁路广场站前西侧路边摆摊。葛某9时左右停车在申请人摊位前方,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并朝申请人脸部打了一巴掌。当天1010分左右,汪某赶至现场,葛某汪某我给你占的摊位被别人占去了汪某就向申请人扑来,辱骂、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无奈与葛某汪某二人撕打,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申请人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至公安局。20247月,被申请人作出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过重,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其次,葛某汪某二人动手在先,行为更为严重,二人共同殴打申请人,对葛某仅拘留四天,汪某无任何处罚,二人所受处罚明显畸轻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最后,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依法给予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11201033分,被申请人接到110指令称:“在中卫高庙公园北门处,有人打架。”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经查:2023112010时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铁路广场出口西侧路边摆放摊位处,汪某因早晨需要去医院做孕妇常规检查,无法及时占据摊位,便委托葛某帮其占据一个摊位,葛某念在其孕妇身份便同意了,并且用垫子帮汪某占据了一个摊位,申请人到达摆摊处后,占据了葛某帮汪某提前占好的摊位,随后葛某上前理论,两人发生争执并且相互辱骂撕扯,在争执过程中,葛某朝申请人脸部扇了一巴掌。汪某赶到现场后,对申请人占据葛某帮其占好的摊位感到不满,两人发生争执后,汪某与申请人互相撕拽对方的头发,互相进行殴打,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二、被申请人认定本案的证据。申请人本人及汪某、葛某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20247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处罚。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汪某、葛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裁量标准。1.申请人认为对其处罚畸重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殴打对象汪某系怀孕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2.申请人认为对葛某、汪某处罚畸轻的主张不成立。该案系申请人抢占摊位做生意引起的矛盾冲突,葛某与申请人双方均存在主观过错,葛某与申请人打架时汪某不在现场,打架的过程有先后时间顺序,葛某、汪某两人并未在同一时间段内共同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故被申请人依据调查情况对葛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汪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因汪某系怀孕妇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汪某不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称对汪某未做出任何处罚与事实不符。3.申请人主张程序违法不属实。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法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申请人对其处罚结果提出异议时,也制作了询问笔录问明原由,保障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签字确认,其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依法向其宣告并注明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112010时许,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铁路广场站前西侧路旁,申请人因不满葛某为汪某占摊位,与葛某发生争执,葛某向申请人脸部打了一巴掌。汪某随后赶到现场,与申请人因占摊位问题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度损伤。202311201033分,被申请人接110指令后派民警到场处理。20231120日、1121日,被申请人分别先后传唤葛某、申请人、汪某到滨河派出所接受询问、组织辨认。20231121日,汪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中卫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及《彩超多普勒超声检查影像报告单》,结果显示“宫内早孕可能”。

20247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对其处罚过重,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陈述申辩内容记录在案。202472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同日,申请人进入中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4726日,被申请人向葛某进行处罚前告知,葛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72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B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葛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葛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同日,葛某进入中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4729日,被申请人向汪某进行处罚前告知,汪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C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汪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汪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因汪某系怀孕,对其不予送拘留所执行。

以上事实有: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ABC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中卫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检验报告单》《彩超多普勒超声检查影像报告单》《中卫市妇幼保健院疾病证明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执》《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笔录》《行政复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且有殴打孕妇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案证据可以证实2023112010时许,申请人因占摊位问题先后与汪某、葛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致使申请人、汪某身体不同程度损伤。因汪某系孕妇,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伤势不是葛某造成,葛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汪某与申请人互殴,致使双方受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汪某系怀孕,对其不予送拘留所执行,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1120日受案,2024727做出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将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C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送达程序瑕疵,但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沙公(滨)行罚决字〔2024ABC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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