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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4〕97号

2025-02-1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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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中卫市某店

被申请人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郭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9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仅经调查核实就将第三人受伤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受伤并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任何一款。第三人于2024121日工作时向店内经理徐某口头提出休息且经理也表示同意,第三人受伤时间为20241221107分,而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为:早班时间9301330,晚班时间:16302130。故2024122日第三人不是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该缘由申请人已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证材料中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既未对申请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及证据作出详细的调查,也未载明第三人工伤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仅根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单方面作出推断,以上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自202391日至20241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中并未对第三人当天是否上班作出事实判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第三人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事实。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1221107分,第三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导致受伤。2024322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不确定,证据材料不足,程序于同日中止。202452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卫劳人仲案字2024*号《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第三人受伤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程序于同日恢复。20245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63日向被申请人表明已对卫劳人仲案字2024*号《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提起诉讼。202463日程序再次中止。20248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受伤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于当日恢复。20248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第三人工伤情况的说明》。20248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91日,第三人经招聘至申请人处从事服务员工作,申请人工作班次分为早晚班和中班两个班次,早晚班为:930—11301630—2130;中班为:1130—213020241221107分,第三人上班途中在应理街与丰安路T型交叉路口处被案外人闫某驾驶的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伤,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认定,第三人无责任。202432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4322日,被申请人受理该起工伤认定。同日,因劳动关系不确定,证据材料不足,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该工伤认定。后,申请人向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4416日,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卫劳人仲案2024〕第*号《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第三人与申请人自202391日至20241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456日、57日,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2024527日,因工伤认定中止因素消除,被申请人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后申请人不服卫劳人仲案2024〕第*号《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遂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531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第三人自202391日至20241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定202391日,第三人经招聘至申请人从事服务员工作,由申请人主管吴某记录第三人考勤。20231020日、1120日、1220日、2024120日,申请人通过其经营者张某妻子徐某向第三人发放了工资。微信群为*的群聊显示:202395日至2024 121日期间,第三人在群内汇报其销售酒水数量等内容;2024122日,第三人的儿子通过第三人微信在群内告知第三人当天在上中班的路上发生车祸已住院不能上班,申请人主管吴某回复好的。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又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5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463日,申请人以第三人与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正在民事起诉中,不能进行举证工作为由,未进行举证工作。同日,因劳动关系不确定,证据材料不足,被申请人决定再次中止该工伤认定。2024726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88日,因工伤认定中止因素消除,被申请人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24819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郭某受伤情况的说明》及3份证人证言。2024826日,被申请人根据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及调查收集的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于202496日向第三人送达;202491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微信截图1营业执照(副本)、《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卫市医院疾病证明书、中卫市医院出院证、重庆市中医院入院记录3页、重庆市医院入院证、重庆市某医院住院病案首页2页、重庆市医院出院记录2页、重庆市康复医学科日常生活训练评定表(ADL)、康复综合评定表2页、重庆市医院长期医嘱单1页、临时医嘱单2页、重庆市医院会诊单、卫公交(沙交一)认字[2024]*《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卫市某店企业信息、《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份、卫劳人仲案字〔2024〕第*号《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决书》《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2份、《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2份、编号:*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补充材料收件回执单2份、关于郭某工伤认定举证的说明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关于郭某受伤情况的说明、证人证言3份、2024)宁0502民初*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宁05民终*号《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8份、邮件轨迹单2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241221107分,第三人上班途中在应理街与丰安路T型交叉路口处被案外人闫某驾驶的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伤,且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认定,第三人无责任。第三人受伤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内,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主张第三人请假或未上中班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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