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政复字〔2024〕107号

2025-02-1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字号: | 打印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410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814日自驾车去宁夏中卫市旅游,期间正常经过一处路口被认定为闯红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现场主路并无交通指示信号灯,只有人行道处有行人指示灯。正常路段都是路中间上空有明确指示灯,申请人认为这属于交通指示不明确,不应当认定申请人违法,对申请人的处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81416时许,车牌号为陕*号车辆在沙坡头大道与S205省道T型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罚款2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计6分。2024819日,该车违法行为经核对无误后录入公安部管理综合平台,平台随后自动将违法行为和处罚内容以短信方式及时告知该车登记注册时的手机号,该车登记的手机号码联系人应及时收到了短信。一、针对申请人主张交通指示标志不明确的问题,现场路口主路有交通信号灯,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交通信号灯设置有多种方式,包括门式、立柱式、悬臂式等,该路口红绿灯设置为立柱式符合设置与安装规范。申请人认为指示标志不明确不算闯红灯理由不成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819日将该车违法行为录入公安部交通管理系统,随即该系统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20241022日,申请人对该车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申请人不能以202491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处罚内容而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481416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陕*小型轿车行驶至沙坡头区中央大道与S205省道T型路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24819日,申请人违法行为经核对无误后录入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和处罚内容,并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供“申请陈述和申辩”通道,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记6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记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于2024102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记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违法查询、违法记录查询、违法照片材料5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聊天记录及听取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7.2中明确规定信号灯安装方式种类有悬臂式、柱式、门式、附着式、中心安装式。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地所设信号灯采用的柱式安装方式符合设置与安装规范。申请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记6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记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