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某镇有房屋一处,涉及中宁县城总体规划及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搬迁范围内,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10月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地区所属征收项目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相关材料不属于其制作为由拒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关于公开中卫市中宁县某镇征地相关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11月19日将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挂号信方式寄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涉及项目拆除范围:某街南侧、某公司以东,某街以南,某家属院以西,某公司小区以北范围内的房屋。具体申请公开信息是:1.案涉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征收批复文件及公告、设计文件及审批结果、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及施工红线图、案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调查清点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证情况;3.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公告、案涉项目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4.案涉房屋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征收红线图(申请人划入案涉征收项目范围的具体土地面积及位置)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5.案涉房屋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体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材料;7.体现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8.上述房屋所涉及的分户评估报告及入户测量表;9.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涉及征收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同时向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关于申请公开某镇涉及的中宁县城总体规划及旧城改造征地搬迁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1月25日以中宁政办答字〔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综上所述,申请人作出的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中宁县城总体规划及旧城改造(项目拆除范围:裕民街南侧、宁红宾馆建行开发公司以东,裕民街以南,储备库家属院以西,农机公司小区以北范围内的房屋)征地搬迁项目:1.案涉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征收批复文件及公告、设计文件及审批结果、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及施工红线图、案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调查清点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证情况;3.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公告、案涉项目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4.案涉房屋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征收红线图(申请人划入案涉征收项目范围的具体土地面积及位置)、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5.案涉房屋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体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材料;7.体现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材料;8.上述房屋所涉及的分户评估报告及入户测量表;9.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涉及征收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均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同日以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另查明,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以同样方式及内容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11月25日,中宁县人民政府作出中宁政办答字〔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告知其答复主体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等,并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交寄单(收据)3份、位置图2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中宁政办答字〔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宁县人民政府公告》、中宁政发[2008]*号《关于印发<中宁县城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宁政发[2008]*号《关于印发<中宁县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宁政发[200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宁县2009年城市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基准价和相关补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宁政发[2009]*号《关于印发<中宁县城市规划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保存、获取主体均非被申请人,且中宁县人民政府已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的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政办信息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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