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即恢复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20时12分许,驾驶车牌号为**号的小型轿车,在*路段处时,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被申请人查处。随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深感痛悔,立即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工作及生活。首先,申请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触犯法律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被申请人也应考虑到申请人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日常生活及工作均需要驾驶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申请人日常出行、工作需要选择其它交通方式,致使申请人生活不便并增加日常开支,导致家庭经济压力巨大。且申请人除驾驶工作外无其他职业技能,该处罚决定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于申请人的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会导致家庭陷入极度困境。该处罚决定违背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法理应兼顾人情。其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决定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申请人的违法情节不相适应,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申请人虽有违法行为,但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应视为其具有悔改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最后,申请人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应当慎重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显然过重,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不相适应,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过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24年8月16日20时13分许,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76公里+150米路段处时,将沿109 国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李某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后经中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9月26日,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二、处罚依据:申请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故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复议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了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请求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实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6日20时13分许,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轿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76公里+150米路段处时,将沿109 国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李某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后经中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9月26日,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2025年1月9日,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并明确不要求听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当日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复议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本案中,申请人因交通肇事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卫公(交)行罚决字〔202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抄送:中卫市公安局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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