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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9-08-27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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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主动公开制度》《政策解读制度》《舆情回应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卫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7日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对下列政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招聘条件、考核程序、招聘最终结果等内容

(三)公证等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四)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五)司法行政信息、法治参考等工作信息;

(六)局机关财政预决算、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作风、纪律检查和效能监察等应公开的,应急、维稳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应公开的;

(七)全面依法治市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重大专项督查、相关重要文件、各项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治市办工作信息;

(八)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法用法工作、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立法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政府规章清理及编撰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等应公开的;

(九)对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司法所建设、调解工作等应公开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情况,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情况;

(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的指导监督协调情况;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等情况,对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的指导监督情况,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指导监督管理情况等应公开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

(二)在我局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主动公开信息;

(三)确有特殊需求的,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相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科室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对于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需报送市委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或以我局为主联合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第三条 实行“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起草科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需由起草科室负责同志及分管领导审定,最后报局主要负责领导审签。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科室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

(三)提请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批。

(四)解读材料原则上与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同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第四条 政策解读形式包括撰稿解读、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解读等。解读科室应结合实际,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等方式,要重点突出图解的方式,提高解读内容的传播力。根据需要聘请政策解读专家、律师组建解读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舆情监测收集。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疑虑,通过与市人民政府网站核实衔接,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条 应对处置。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对于引起舆情的责任科室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在网络上回应社会关切。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

条 公开回应。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回应以事实说话,实事求是。

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分类负责原则。牢固树立应对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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