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自治区审计厅举办全区审计干部业务培训班,讲解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规定,促使全区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在总则部分,《规定》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的要求;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了对经济责任的定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审计对象新增了“国有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强调了“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大大加强了领导人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实施主体增加了“审计委员会”等内容。
在组织协调部分,《规定》新增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增了联席会议职能“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审计计划明确了年度计划制定程序,且强调不得随意变更等内容。
在审计内容部分,《规定》对审计基础和审计重点均作了调整,新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并新增“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等内容。
在审计实施部分,《规定》明确了“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取消了审计通知送达时限,新增了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规定,要求审计会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报告提交方面明确了“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而不是先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部分也有重大改变:征求意见主体由“审计组”升格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并修改新增了“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对报告进行“审议”升级为“审定”,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等内容。
在审计评价部分,《规定》新增了“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要求和“三个区分开来”,明确了责任界定考虑因素,取消了主管责任整合到领导责任中,并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审计结果运用部分,《规定》新增了审计结果运用范围、结果运用反馈等内容。
《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赋予新要求、新内容和新变化,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以这次新《规定》出台为契机,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不断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新理念、新技能和业务水平,不断创新审计方式方法,促进审计组织、审计实施及审计评价更加科学规范,推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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