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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0464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审计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审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6月15日
标  题:
中卫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中卫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审计项目由审计业务科室(中心)按年度审计计划承办。

三、审计工作流程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中心)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业务科室(中心)复核,业务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制科审理。

(四)法制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

(五)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六)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四、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中卫市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五、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六、救济渠道

(一)如果对中卫市审计局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如果对中卫市审计局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提请中卫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七、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中卫市行政中心四楼428室

办公室电话:0955-706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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