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审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审计局
二、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证件类型 | 执法类别 | 证件编号 |
1 | 黄河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47 |
2 | 李书东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44 |
3 | 万荣福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46 |
4 | 李慧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28 |
5 | 丁帆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41 |
6 | 巩岩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20 |
7 | 王海宁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22 |
8 | 海文龙 | 执法证 | 审计监督 | 30565626045 |
三、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市本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中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13.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获取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中卫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金融机构账户的,经中卫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相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存款。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中卫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配合。
四、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8.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审计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中心)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业务科室(中心)复核。业务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制科审理。
(四)法制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
(五)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六)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中卫市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955-7068660
七、救济渠道
(一)被审计单位如果对中卫市审计局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如果对中卫市审计局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中卫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对中共中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共中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八、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中卫市行政中心四楼428室
办公室电话:0955-7068660
中卫市审计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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