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后,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如何贯彻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切实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拿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努力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执照办理工作。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明确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培训机构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办理流程,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培训机构的,申请者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市向教育局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持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三是明确了经营范围核准依据,按照教育局办学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范围核准,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四是明确了《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办学许可证,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准。申请者持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到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申请。
截止目前,已办理名称核准登记116户,办理文化知识补习、艺术技能为主的培训学校28户,以劳动技能培训为主的2户,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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