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卫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9-07-31 来源:中卫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政务公开行为,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获取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接收,提出分办意见,承办科室(中心)提出承办意见,办公室(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查,经市审批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回复。

第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内容或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市审批服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回复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中心)提出意见,办公室初审,经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出。公开政府信息在审核全流程中,申请、初审、审定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拟公开信息或数据,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后置流程节点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加大“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包括“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审批服务事项梳理、办事指南、办事流程以及宁夏政务服务网集中公布“四级四同”政务服务清单目录、“互联网+政务服务”、代办(领办)服务和12345一体化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三、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是指市审批服务局在做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市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局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布

第十六条 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外,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相关科室(中心)及时提交办公室,并说明公开方式,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本局牵头科室负责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协调确认,须协调确认的政府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八条 本局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市审批服务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本局和多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市审批服务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市审批服务局反映,市审批服务局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五、查询

第二十二条  本局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二十三条  本局信息公开查阅点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志;

(二)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主动热情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认真做好查阅服务建议、意见登记工作;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查阅实行免费服务,不得向查阅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政策解读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科室(中心)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科室(中心)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时,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文稿。

(二)解读文稿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同志初审,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同报办公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后,报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文稿需一并提请审议。

(三)拟发文件和解读文稿经审定后,科室(中心)应于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与解读文稿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文稿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要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文稿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七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二十八条  科室(中心)应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七、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