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企业环保信用体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坡头区、中宁县环保局,海原县国土资源与环保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市局各科室、站、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行为,自觉履行环保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据《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宁环办法宣发〔2018〕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18年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卫市企业环保信用体系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开展本辖区企业环保信用体系评价工作。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企业环保信用体系评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行为,自觉履行环保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据《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8〕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18年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及原则
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为市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
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强制、自愿”的原则。
分级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评、属地确认、市局亮牌、三级公开”的原则。中卫工业园区及沙坡头区建成区内企业由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价;沙坡头区、中宁县环保局、海原县国土资源与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自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本级及辖县(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评价结果发布,监督指导所辖县(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强制评价:纳入年度评价计划的企业应当参加评价。
自愿评价:鼓励未纳入年度评价计划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3、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4、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5、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6.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如涉重金属、涉汞等企业;
7、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8、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9.自治区环保厅、市环保局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二、评价周期及时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三、评价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四大类28项指标(见附件1)。
评价信息以企业自查自报材料为主,对照评价指标,材料包括各级环保部门现场监察、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在线自动监测、自行监测、排污费(税)缴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12369”信访举报等,同时参考下列信息:由有关部门、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依据的。
四、评价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等级分为环保信用优秀企业(95分以上)、环保信用良好企业(80分-94分)、环保信用一般企业(65分-79分)、环保信用较差企业(41分-64分)、环保信用极差企业(40分以下)五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黑牌表示。
五、评价方法
依据行业类别、日常监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对应的部分评价指标,依据参评材料,按照指标要求进行相应扣分、加分,最终确定评价分数;
同一行为对应两项以上指标的,扣最高分。
六、评价程序
1、印发评价计划,确定参评企业。各县(区)环保局每年12月底前向市环保局上报拟参评企业名单,2月底前市环保局印发评价计划、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在局网站公示。
自愿参加评价的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环保局提出申请。
2、自查自报。县(区)环保局指导辖区内参评企业收集、整理、完善相关参评材料及环保整改,企业应于1月底前将2份参评材料上报县级环保局;县级环保局补充评价必需的各级环保部门产生的环境监管信息等材料。
3、县区初评。县(区)环保局依据评价方法组织相关科室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初评,及时将初评分数反馈给企业,在局网站、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县(区)环保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县(区)环保局应于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上报市环保局。
4、市局复核。市环保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专家等依据评价方法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分数有变动的,及时反馈给企业;并在市局网站、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最终报市环保局党组审定。3月底前,将复核审定的市辖区内上一年度纳入评价计划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上报环保厅及市政府。
5、信息发布和共享。市环保局通过报纸、局网站、微信等发布评价结果。
对以上程序、节点、时限,市环保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七、动态管理
评价结果发布后,企业环境信用实行动态管理。
1、环保黄牌等级企业或红牌等级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有管理权限的环保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县级环保局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复核决定。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须附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批复或企业自主验收意见;
(三)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帐;
(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五)排污申报相关证明材料;
(六)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
(七)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
2、除环保黑色等级企业外,在环保信用信息公布后,核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一)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
(三)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
(四)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五)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六)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八、评价结果运用
1、凡是被评为绿色和蓝色等级的企业,在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资金、金融信贷等资金申请、评先创优时,予以积极支持并优先考虑。
2、凡是被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责令企业每季度向县级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县级环保局现场监察后,认为完成整改,则向市局报送情况;加大监督性监测、执法监察频次;从严审批各类资金申请、评先创优申请。
3、凡是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责令企业向县级环保局报送环境管理及相关环境问题整改计划,按月报送整改进度,县级环保局现场监察后,认为完成整改,则向市局报送情况;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加大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资金申请、评先创优。
4、凡是被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除采取红色等级企业的惩戒性措施外,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环保专项资金及其他行政许可。
5、市发改委(物价局)加强对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应用的监督,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中应用。
6、人民银行中卫支行和中卫银监局加大对各金融机构的宣传力度,引导各金融机构广泛充分使用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在信贷投放中坚决执行“绿色信贷”政策。
九、评价要求
1、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参评企业应主动申报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信息。逾期未申报或者经催报,拒不申报的,环保部门将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掌握的信息直接进行评价,并从总评分数中扣减5分,且不得评定为“蓝牌”以上等级。公布结果时,注明“拒绝参评”字样。
3、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环境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直接调整为“红牌”企业。
4、市、县(区)环保局应当明确专门科室负责评价工作,按照评分标准组织相关科室分类评价后记总分。凡是因把关不严、评价质量不高、逾期未报评价结果等原因,影响全市整体评价工作开展的,市环保局将报请市、县(区)有关部门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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