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12/2018-94090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宁县环境保护局、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沙坡头区环境保护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宁环监察发〔2018〕112号)要求,为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环境保护共同责任,形成从严执法高压态势,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覃记朵          电话:(0955)7630038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坚决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依法守法生产经营成为常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执法,以推进突出环境间题解决为重点,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为主线,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执法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并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既要追究企业环境违法责任,也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震慑力。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各县(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对一般企业要落实“双随机”抽査制度,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实施重点企业“全覆盖”排查,对辖区内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地要组建环境执法专家库,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提供人才支持,对大型企业要组织技术专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重点环境问题和监管重点,并纳入监管档案。

(三)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问题。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投入力度,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质高效。要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依托在线监控、移动执法、卫星遥感、无人机和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测体系等科技手段,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合,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各地要对照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开的上月预警网格名单对预警网格开展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

(四)实施群众关切问题预警督办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畅通并发挥“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生态环境部将对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间题,按月向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发送预警函,实施预警督办制度,并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将问题清单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安排,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对能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立即解决。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并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将对各地预警督办制度落实状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利,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五)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治任性违法,坚持有案必査,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违法乱象。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市环保局将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同时将请纪监委追究相关地方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市环保局将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依法严厉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六)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当结合市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结合各自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七)严格禁止“一刀切”。各县(区)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实施可行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市环保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按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进展及查处情况。各县(区)环保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方案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