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废物及城镇污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环发〔2020〕13号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局属各科室站(队),各医疗机构、各污水处理厂: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废水和废物及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医疗废物传播扩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水和废物及城镇污水监督管理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执法大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各分局监测站)要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医疗废水和废物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规范处置医疗废物,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二、各医疗机构应依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污水收集处理、采取投加药物、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医院出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每周开展自行监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贮存,并由具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转运处置。
三、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每天对处理后尾水中余氯进行加密监测,确保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
四、对全市定点三家医疗机构和已发生疫情的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要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临时隔离区要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未发生疫情的地方,地方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趋势,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指导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各污水处理机构、医疗机构要加大自行监测频次,做好监测记录和相关台账。
五、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废水和废物处置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
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分局要做好辖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海原县在对地表型南坪水库水源地常规指标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特征指标的监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分局要加大对辖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车站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严防发生污染事故。市环境监测站及各分局,要结合疫情防控需求,对各医疗机构和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情况进行调度,及时掌握污染源监测数据,经科学评估确有必要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应开展监督性监测。
七、市生态环境各分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统计报送当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要加强与辖区卫生健康、城镇排水、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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