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卫市3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消杀余氯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整改的通知
卫环发〔2020〕24号中卫市人民医院、中宁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人民医院:
2月17日至19日中卫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疫情防控期间3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余氯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情况如下:
中卫市人民医院消毒池后清水池余氯含量为1.49mg/L,中宁县人民医院消毒池后清水池余氯含量为5.05mg/L,海原县人民医院消毒池后清水池余氯含量为0.07mg/L。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余氯现场监测指导意见》通知要求(见附件),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污水参照(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6.5mg/L-10mg/L执行。你单位医疗污水经消毒池后清水池的余氯含量未达到相关要求。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处理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等相关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强化杀菌消毒,根据污水产生量科学合理计算疫情期间加药量,确保出水指标达标排放。对于产生的污水最有效的消毒方法是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进行杀菌消毒,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若因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前述接触时间要求,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mg/L(以游离氯计),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二、各医疗机构是医疗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置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规范处置医疗废水,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医疗机构应依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污水收集处理、采取投加药物、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医院出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余氯每天检测2次、其它指标至少每周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余氯现场监测指导意见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余氯现场监测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效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余氯现场测定方法,特制定本意见。本意见规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医疗污水中余氯的现场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监测人员安全防护要求。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五)《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七)《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
(八)《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二、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医疗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余氯监测时可参考本意见及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地方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疫情期间余氯现场监测的具体要求。
(一)自行监测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医院均需开展自行监测,登记管理的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地方或者环境管理另有要求的也要监测。
(二)执法监测
针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医院、卫生院等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加强监督监测;对于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监督监测,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处理未达标排放。
(三)现场监测安全防护
在进入相关区域开展现场监测时,尽量选择现场监测方法,相关防护要求须按照被监测单位或区域的防护要求配备并使用防护用品,必要时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监测。个人防护用品未配备齐全或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和皮肤破损等情况时,不得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三、现场监测要求
(一)自行监测
1、监测要求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医院,均需开展自行监测;登记管理的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地方或者环境管理另有要求的也要监测。应当在现场快速检测,禁止带回实验室检测。
(1)采样点位:医疗污水直接或通过下水道排入地表水体的,且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的医疗机构,需按要求在接触池出口监测总余氯。
(2)监测方法:试纸法、电化学法、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
(3)评价方法:参照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6.5~10mg/L。
(4)监测频次要求:采用直接排放方式的监测频次为每 12 小时一次。
(5)手工监测信息记录要求:监测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监测结果等。
(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 HJ819 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情况,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 HJ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注:根据2019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床位500张及以上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医院为重点管理;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为简化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疗养院8416为登记管理。
2、防护要求
疫情期间,医疗污水现场监测等时应提高警惕,个人防护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加强防护要求。具体防护要求如下:
(1)需要佩戴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封闭式防雾型防护眼镜(若有条件可佩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正压式头套,则无需佩戴护医用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必要时穿一次性鞋套;准备75%酒精或消毒湿巾、密封塑料袋等防护物资。
(2)现场监测时,应当全程佩戴全套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人员应相互检查,确认防护到位。医用防护口罩、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正压式头套出现脏污、 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余氯水样应当在现场快速监测,禁止带回实 验室检测;水样监测后应当及时在现场用75%酒精对仪器设备进行擦拭消毒,仪器设备在返回单位入库前须再次用75%酒精进行擦拭消毒。
(3)现场监测后,应当使用75%酒精或消毒湿巾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擦拭,避免长时间在外逗留;废弃的试纸条或试验耗材、防护用品等应当收集并用密封塑料袋收集,喷洒75%酒精消毒后封装;监测人员离开污染区域后,应立即取下一次性防护用品放入塑料袋内,喷洒75%酒精消毒后封装。所有封装后的废弃物均投放至就近的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装置内,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护眼镜、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和正压式头套等防护用品应用75%酒精或1000 mg/L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进行清水冲洗晾干后方可进行二次使用;监测人员应立即用消毒洗手液或肥皂在流水下洗手,并及时全面洗澡。
(二)一般环境水质现场监测(饮用水源地等)
1、监测要求
建议选取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做好监测点位的信息确认和形势研判,了解监测点位所在水体上下游排放情况,加强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确保监测人员健康。
(1)监测方法:电化学法、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
(2)评价方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余氯浓度一般应小于0.03 mg/L;余氯浓度大于0.5 mg/L,应及时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进一步分析原因。(注: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余氯的方法检出限为0.03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对总余氯限值要求为0.5mg/ L)。
2、防护要求疫情期间,一般环境水质现场监测时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基本防护要求。具体防护要求如下:
(1)需要佩戴符合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乳胶手套,准备75%酒精的消毒液或消毒湿巾、密封塑料袋等防护物资,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断面开展监测等存在病毒感染风险的情况下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护用品和物资应准备充足,建议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乳胶手套和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每人份随车携带备用,以便需要时可及时更换。
(2)现场监测出发前,应当对采样和监测的仪器设备及车辆做好性能检验和消毒防范工作,并检查复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物资的性能和数量,避免出现破损、失效或短缺。
(3)现场监测时,应当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乳胶手套和防护眼镜,医用外科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应更换,如已污染或潮湿后应立即更换;余氯水样建议在现场快速监测;监测后应当在现场对仪器设备用75%酒精进行擦拭消毒,仪器设备在返回单位入库前须再次使用75%酒精进行擦拭消毒。
(4)现场监测后,应当使用75%酒精或消毒湿巾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擦拭,及时返回单位,避免长时间在外逗留;废弃的试验耗材和防护用品等应当收集并用密封塑料袋封装,带回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回到单位后,应取下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乳胶手套放入塑料袋内,喷洒75%酒精消毒后将塑料袋密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护眼镜应用75%酒精或1000 mg/L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进行清水冲洗晾干后方可进行二次使用;监测人员应立即用消毒洗手液或肥皂在流水下洗手。
(三)重点敏感区域水质现场监测(医疗污水等)
1、监测要求
应当在现场快速检测,禁止带回实验室检测。
(1)采样点位:消毒池后的清水池(即废水排放或纳管前的位置)。
(2)监测方法:试纸法、电化学法、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
(3)评价方法:参照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6.5~10mg/L。
2、防护要求
疫情期间,重点敏感区域水质现场监测(医疗污水等)时应提高警惕,尽可能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或医院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开展采样和监测工作。个人防护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加强防护要求。具体防护要求如下:
(1)需要佩戴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封闭式防雾型防护眼镜(若有条件可佩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正压式头套,则无需佩戴护医用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必要时穿一次性鞋套;准备75%酒精或消毒湿巾、密封塑料袋等防护物资。防护用品和物资应准备充足,建议个人防护用品每人份随车携带备用,以便需要时可及时更换。
(2)现场监测出发前,应当对采样和监测的仪器设备和车辆做好性能检验和消毒防范工作,并检查复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物资的性能和数量,避免出现破损、失效或短缺,尤其是全套个人防护用品的完整性、严密性,有破损者严禁使用并及时更换。
(3)现场监测时,应当全程佩戴全套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人员应相互检查,确认防护到位。医用防护口罩、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正压式头套出现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余氯水样应当在现场快速监测,禁止带回实验室检测;水样监测后应当及时在现场用75%酒精对仪器设备进行擦拭消毒,仪器设备在返回单位入库前须再次用75%酒精进行擦拭消毒。
(4)现场监测后,应当使用75%酒精或消毒湿巾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擦拭,并及时返回单位,避免长时间在外逗留;废弃的试纸条或试验耗材、防护用品等应当收集并用密封塑料袋收集,喷洒75%酒精消毒后封装;监测人员离开污染区域后,应立即取下一次性防护用品放入塑料袋内,喷洒75%酒精消毒后封装。所有封装后的废弃物均投放至就近的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装置内,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护眼镜、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和正压式头套等防护用品应用75%酒精或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进行清水冲洗晾干后方可进行二次使用;监测人员应立即用消毒洗手液或肥皂在流水下洗手,并及时全面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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